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的處罰,是對首要分子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其它人員未造成違法犯罪事實的,可以不追究法律責任,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聚眾首要分子的實際情節和惡劣程度量刑。接下來就由寶山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需要負什么法律責任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如何處罰
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行為人通常通過聚眾擾亂的方式對有關方面特別是政府施加壓力,迫使解決有關問題,以實現個人目的。行為人的要求是否正當,一般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可以作為量刑時的參考。
二、本罪的具體表現方式
1、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聚眾堵塞交通、破壞交通秩序。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擾亂”,是指糾集多人以各種方法對公共場所秩序進行干擾和搗亂,主要是故意在公共場所聚眾起哄鬧事;“聚眾堵塞交通、破壞交通秩序”,是指糾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行使車輛、行人不能通過,或者故意違反交通規則,破壞正常的交通秩序,影響順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為。
2、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即抗拒、阻礙治安民警、交通民警和其他依法執行治安管理職務的工作人員依法去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為。上述兩種行為都是構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
3、根據法律規定,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人數多或者時間長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的;影響或者行為手段惡劣的,等等。
4、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的行為是屬于嚴重侵害了國家和社會安全穩定秩序的行為,相關情況還需要對當事人的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的目的和犯罪動機進行認定,如果是為了犯罪的實施而制造了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的要從嚴進行處罰。
三、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1、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與違反治安管理的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行為表現相同,主要區別在于是否情節嚴重和是否屬于首要分子。如果情節較輕或者屬于一般參與者,不構成犯罪,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給予批評教育或者治安處罰。
2、根據法律規定,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人數多或者時間長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的;影響或者行為手段惡劣的等情形。
四、劃清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兩者主觀方面都是故意,動機都是制造事端,給有關單位施加壓力,以滿足某些無理要求或者借機發泄不滿情緒;客觀方面都是聚眾進行,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一是犯罪的地點和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本罪發生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侵犯的是公共場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后者發生在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駐地及其周圍,侵犯的是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二是行為方式有所不同。本罪還需要實施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三是處罰對象不同。本罪僅處罰首要分子,后者處罰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
這種罪行只懲罰罪魁禍首,不追究任何其他參與者的刑事責任。首要分子在判刑時,可以根據其聚集的人數、持續的時間長短、對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的影響、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后果等決定判刑的嚴重程度。這個犯罪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一個人,也可能是多人。在有多個首要分子的情況下,根據共同犯罪原則,還應當區分不同首要分子的作用,實行不同的處罰。以上就是寶山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需要負什么法律責任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寶山刑事辯護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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