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因此,雖然刑事責任問題最終是按數罪并罰的方式解決的,但仍有必要明確這一情形屬于何種犯罪。 對于從事組織、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其他犯罪行為的人。接下來就由寶山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組織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罪名是什么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認定
1、吸收犯。理論上,演員組織和領導。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與其后續行為有著密切的聯系,即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組織、領導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是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必要過程,其他犯罪行為的實施是組織、領導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發展的必然結果(按照法律規定,組織、領導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后,必須“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這符合刑法理論對犯罪構成特征的吸收。根據刑法的一般理論,吸收犯應當按照高度行為(或重度行為)和低度行為(或輕度行為)的原則處理,即吸收行為構成的犯罪應當定罪處罰,而不應當對多種犯罪進行合并處罰。但是,為了嚴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立法者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法律適用原則作了專門規定,可以說是對傳統刑法理論的突破。
2、牽連犯。在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通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進行組織后又開始實施了其他的犯罪問題行為。從理論上講,行為人可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企業組織的行為與黑社會性質不同組織管理實施的其他經濟犯罪活動行為文化之間形成具有重要原因和結果、手段和目的牽連關系,符合我國刑法相關理論中的牽連犯的特征,按照中國傳統教育觀點應當“從一重處斷”。但是,現行刑法為從嚴打擊黑社會性質犯罪,規定犯本罪,又有很多其他信息犯罪心理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行政處罰。我們自己認為,盡管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又有許多其他社會犯罪主體行為的”看成吸收犯并無不當,因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有其他律師犯罪這一行為的”兩者相互之間沒有確實可能存在輕重差異;但我們研究認為,將其看成牽連犯更有道理。所謂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提供某種犯罪(即本罪),而方法學習行為或結果又觸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意識形態。據此看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又有什么其他金融犯罪法律行為的”完全實現具有一定牽連犯的基本結構特征,其中“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方法教學行為,而“有其他環境犯罪行為的”則是主要目的就是行為,因而構成方式方法創新行為與目的市場行為的牽連犯。盡管依照中華傳統政治觀點對牽連犯實行“從一重處斷”,但是由于立法機關卻對此種“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又有其他單位犯罪行為的”牽連犯采取了“數罪并罰”的例外規定。對牽連犯采取“數罪并罰”更能充分體現刑罰的公正與合理,也便于提高司法會計人員根據具體實際操作系統運用。
3、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通過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就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發現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律師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系統或者剝奪政治教育權利,可以并處罰金。犯本罪又有一些其他經濟犯罪心理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行政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不同組織網絡犯罪的案件情況具體實際應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能力又有很多其他金融犯罪主體行為的,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對于黑社會性質研究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嚴格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影響組織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黑社會性質分析組織的參加者,應當能夠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對于我們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有效實施過程中其他各種違法犯罪實踐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選擇不作為犯罪數據處理。國家政府機關提高工作技術人員培訓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從重處罰。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涉案團伙,一般會高發犯罪活動,對當地的社會、行政管理、經濟和文化造成惡劣的影響。所以,針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護,要從一般到特別,從一般的行為之辯、主體之辯、證據之辯、程序之辯、量刑之辯到該罪的特征、犯罪構成、組織主體的演變和社會危害性、組織性、目的性多方面、多角度進行分析,抽絲剝繭,根據事實和法律還原嫌疑人一個客觀公正的量刑。以上就是寶山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組織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罪名是什么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寶山刑事辯護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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