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的行為。如果一個行為人放縱制售偽劣產品商品經濟構成網絡犯罪,并且對于不符合免予刑事責任處罰的條件,應當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范圍內自由裁量刑罰。接下來就由寶山刑事案件律師為您講解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如何量刑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如何量刑
1、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是指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條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二、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客觀要件
1、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行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本罪表現為不作為。徇私舞弊,一般是為了滿足私情私利,在從事公務追究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弄虛作假,應為而不為的行為。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如該調查不調查,該查封、扣押偽劣商品的不予查封、扣押,該處罰的不處罰等。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純正的不作為。如果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實施了追究,但如果具有其他行為,如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公安人員該移送起訴的不移送起訴;檢察人員該起訴的不起訴;等等,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枉法罪等。
2、構成本罪,必須是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多次不追究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或者對多個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予追究;或者不追究性質嚴重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或者因不追究行為造成嚴重的后果或者惡劣的影響。
3、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放縱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為的;放縱依法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的;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得以繼續的;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不履行追究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職責,或者對3個以上有生產、銷售偽劣的商品犯罪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不履行追究職責的。
該罪的客觀要件是對生產和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不追究其責任,并且有嚴重的徇私舞弊的行為。并且在過程中為了滿足自己的私利對事實不予查處,同時對法律責任不履行,該處罰的不處罰,該查封的不查封,這種行為一旦發現會將其移交到司法機關。在適用刑罰時,要根據律師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情節、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最大程度等因素進行依法裁量刑罰。在刑罰制度適用中,除了可以考慮環境危害分析結果,還要充分考慮行為人罪過嚴重精神狀態。對于發展造成污染嚴重危害者、罪過嚴重者,量刑要從嚴。對于一個具有主犯、玩忽職權史等情節的罪犯,要依法全面從嚴管理處罰,而對于一些具有自首、從犯等情節的罪犯,要考慮從寬處罰。以上就是寶山刑事案件律師為您講解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如何量刑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寶山刑事案件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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