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往今年不少官員徇私舞弊的案例,在今天對于海關保護來說,如果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明知是屬于走私行為的,也會構成犯罪。走私罪在我國刑法中屬于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管理工作進行人員徇私舞弊,違反相關法律制度規定,明知是走私犯罪行為而予以放縱,使之不受查究,情節發展嚴重的行為。接下來就由寶山刑事案件為您講解放縱走私罪的認定和處罰有哪些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許可走私犯罪與非犯罪的區分
如果行為人沒有主觀意識,而是因為缺乏操作知識、經驗或者研究不足、工作作風不夠深入,一個錯誤的行為,如簡單的思維方法,導致認識上的偏差,即使造成一定的有害后果,一般也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構成其他精神病罪的,其他相應的犯罪也應當受到懲罰。
二、放縱走私罪必須是主觀故意。
1、如果企業出于過失,玩忽職守而致走私行為能力得以放縱,或者一個沒有徇私目的,而濫用職權朽放縱走私的,則只有給公共管理財產、國家和中國人民群眾利益發展造成影響重大損失時才能共同構成網絡犯罪,但t不是放縱走私罪,而是可以構成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等。
2、行為人與走私犯勾結,利用職權為走私犯提供方便、有力的犯罪,以走私罪從犯處罰。
三、走私罪與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1、主體進行不同。放縱走私罪主體僅限于海關管理工作相關人員;而后者則為企業行政部門執法專業人員,包括育者在內但比前者廣泛得多。
2、客觀發展方面進行不同。放縱走私罪表現為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更加嚴重的行為;而后者貝表現為徇私舞弊,對依法管理應當移交司法行政機關可以追究刑事社會責任的不移交,情節比較嚴重的行為方式顯然,放縱走私罪一般是純正的不作為,即對走私犯罪行為完全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放縱;后者則廷走私問題行為主義作了處罰,只不過是我們應當移交司法工作機關而未移交。
3、對象不同。 縱容走私犯罪客體為走私的,可以是有走私行為但不構成走私犯罪的一般違法者,也可以是走私犯罪分子。 另一方面,后者必須是走私犯,否則不可能總是構成犯罪。
四、放縱走私過程中的受賄行為的性質界定
對于海關工作人員在放縱走私過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走私人財物,但并無走私之共同故意和行為,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其行為構成放縱走私罪和受賄罪,應該實行數罪并罰。但另有人認為,這屬于牽連問題,應該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按刑罰較重的罪來定罪處罰。理由是收受或索取走私人財物這一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放縱走私,也就是說收受或索取賄賂是放縱走私的一個客觀要件,所以,對放縱走私的這一客觀行為只能作出一次評價,而不能作出重復評價。
海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發現的走私行為沒有發現,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以玩忽職守罪處罰。兩罪主要區別在于:本罪的主體只能是海關工作人員,而后罪的主體不僅包括海關工作人員,而且包括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而后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犯走私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指放縱情節嚴重的走私犯罪分子;放縱走私給國家造成了特別巨大的經濟損失。以上就是寶山刑事案件律師為您講解放縱走私罪的認定和處罰有哪些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寶山刑事案件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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