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山刑辯律師解答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監視居住由誰執行
人民檢察院核實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為其指定居所后,應當制作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后,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監視居住人的身份和住處或者居所,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后,通知被監視居住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執行。負責執行監視居住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對被監視居住人進行監督考察,并及時將監視居住的執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
關于檢察機關如何落實監督的問題。刑訴法第73條第4款賦予了檢察機關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決定和執行的監督職責。在落實監督的問題上應注意抓好以下幾點:一是出臺具體的監督實施細則,使實踐中更具可操作性,確保監督工作更加規范,更具有公信力。二是暢通發現渠道,充分運用檢察機關的控告申訴機制,受理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反映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發現偵查機關或部門的違法行為。三是加強與相關機關的協調溝通,通過定期進行溝通交流、召開聯席會等形式,共同研究和解決實踐中遇到的相關問題。四是落實訴訟違法行為調查機制,對于發現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知有關部門予以糾正,促使執法人員文明執法,確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工作規范、合法、公正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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