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判決書中,有一起類似的案例。該案中,被告人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在服刑期間,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了多次威脅、騷擾等行為,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提供了證據。法院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已經具有了放棄重復侵害的行為,不構成新的犯罪行為,但仍需要對其進行懲處。崇明刑事律師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一、法律解讀
在這起案例中,被告人的行為既具有自動性又具有被迫性,即是被告人自愿放棄侵害行為,同時也是受到公安機關的監管和被害人的反抗而放棄了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認定犯罪中止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經查明具有自首情節并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四)自動糾正或者及時補救了犯罪后果,取得諒解的;(五)對既具有自動性又具有被迫性的犯罪行為進行了有效的放棄或者挽回了錯誤的后果的?!?
由此可知,對于具有自動性又具有被迫性的犯罪行為進行有效的放棄,可以作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犯罪中止,因為犯罪中止的前提是必須是主觀上的放棄,即犯罪人內心確已放棄犯罪行為的主觀意圖。而在被迫性放棄行為中,被告人的主觀意圖可能并不清晰。
二、結論
因此,在具有自動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棄重復侵害行為中,不能簡單地認為可以認定為犯罪中止。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決,并根據相關法條進行從輕或減輕處罰。在判決時,需要考慮到被告人放棄行為的真實性、效果和動機等因素,并綜合評估判決。同時,需要強調被告人的放棄行為不能被視為其不構成犯罪,其侵害行為仍然需要受到懲處。
此外,在實踐中,為了更好地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可以加強監管和保護措施,避免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二次侵害。同時,公安機關和法院也需要加強對被告人的教育和監管,引導其重新認識錯誤并恢復社會責任感。
綜上所述,對既具有自動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棄重復侵害行為,不能簡單地認定為犯罪中止,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決,并根據相關法條進行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需要加強對被告人的監管和保護措施,保護被害人的權益,促進社會公正和諧。
在實踐中,對于既具有自動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棄重復侵害行為,是否認定犯罪中止也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下面我們來看一些實際案例。
2014年11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放棄重復侵害行為的案件。被告人于某曾經因為醉駕被判處罰款和吊銷駕照,但他仍然多次駕駛機動車上路。法院認為,雖然被告人放棄行為具有被迫性,但其多次駕車上路的行為已經達到了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程度,故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10個月。
另一起案件是2018年6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名被告人放棄重復侵害行為的案件。被告人周某因醉酒駕駛被判處有期徒刑,期滿后仍多次醉酒駕駛。在法院的調解下,被告人同意在一定期限內自行放棄駕駛機動車的權利,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最終,法院認為被告人的放棄行為屬于真實有效,且已經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故判處其緩刑。
以上案例顯示,在實踐中,法院在認定犯罪中止時,會綜合考慮被告人的放棄行為的真實性、效果和動機等因素,判斷其是否屬于犯罪中止情形。同時,在判決時,也會結合相關法條進行從輕或減輕處罰,以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并引導被告人改正錯誤,回歸社會。
總的來說,崇明刑事律師認為,對于既具有自動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棄重復侵害行為,法院不能簡單地認定為犯罪中止,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并根據相關法條進行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需要加強對被告人的監管和保護措施,保護被害人的權益,促進社會公正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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