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上因果關系的認定 上海專業刑事案件律師
1、合法則的因果關系
實行行為制造了法益侵犯的危險,危險得以現實化,發生了實害結果,則實行行為與實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實行行為合乎規律地導致了實害結果的發生)。
注意二重的因果關系(擇一的競合)與重疊的因果關系的情形,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都有因果關系。
2、條件關系與危險的現實化
合法則的因果關系難以判斷具體案件時,再運用條件關系的公式,判斷結果是否屬于實行行為的危險的現實化。
條件說公式:實行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條件關系時,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在因果發展進程中,如果出現了介入因素,則判斷介入因素的出現是正常還是異常,偶然還是必然。
如果具有正常性,甚至具有必然性,那么,即使考慮到介入因素,沒有實行行為就不會有實害結果,實行行為與實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
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現具有異常性,甚至偶然性,其作用達到獨立導致實害結果發生的程度,那么,沒有實行行為,實害結果也能發生,實行行為與實害結果無因果關系(中斷);如果異常偶然的介入因素影響力不足以獨立導致結果,那么,導致結果的原因依然是先前的實行行為(不排除介入因素與實害結果也有因果關系)。
二、親告罪是指什么?
"親告罪"是指受害人告訴才處理、不告訴不處理的犯罪,受害人不告訴的情況下即使司法機關知道侵害事實的發生也不予處理。
親告罪,又稱告乃論、告乃理、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指有告訴權的人的告訴為追訴條件的犯罪,或者指刑法明文規定需要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一般情況下,產生犯罪事實后,國家發動刑罰權,對犯罪分子進行控告或起訴是其法定職責。但理論界通說認為,親告罪的社會危害性不大,為了尊重和保護被害人的隱私及名譽,立法允許親告犯的存在,在某種條件具備情況下即對國家刑罰權的發動產生限定功能。我國《刑法》總則第98條規定:“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同時,我國《刑法》分則規定了具體的親告罪,主要包括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誹謗罪,第二百五十七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二百六十條虐待罪,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等。
一般來說,親告罪被威脅是要被判刑的,只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屬實,確實存在犯罪行為的,就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以保護自己的權利,但是要注意的是,親告罪的原告方或者是進行控告方只能是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訴權的個人,其他行為人只能起檢舉作用。
因果關系的理論意義
1、影響罪數認定、影響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態的判定、影響過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影響結果加重犯的認定。
2、鑒寶專家甲騙乙,聲稱其文物為贗品,使得乙丟棄了文物,甲隨后將其撿走。
如果認為甲的欺騙行為與撿走財物沒有因果關系,則不成立詐騙罪既遂;如果認為有因果關系,則成立詐騙罪既遂一罪。
3、甲、乙向丙開槍,丙死亡
如果甲、乙無共謀同時擊中丙的心臟而致其死亡,甲、乙行為與死亡皆有因果關系,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二重的因果關系)。
如果甲擊中丙,乙未擊中,且甲、乙無共謀,甲行為與死亡有因果關系,成立既遂;乙行為與死亡無因果關系,成立未遂。
如果無法查清誰導致丙死亡(僅有一致命傷),且甲、乙無共謀,按照存疑時有利于行為人的原則,甲、乙行為與死亡皆無因果關系,皆成立未遂。
如果甲、乙共謀殺丙,無論誰打死丙,無論查清與否,按照共犯違法事實的歸屬原則,甲、乙行為與死亡都有因果關系,皆成立既遂。
如果甲、乙行為都沒有導致致命傷,但兩個傷口流血,導致丙流血過多而死亡,甲、乙行為與死亡都有因果關系,成立既遂。
如果甲、乙共同過失導致丙死亡,甲、乙行為與死亡皆有因果關系,皆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但通說認為不以共犯論處。
如果甲、乙過失實施行為,無法查清唯一致命傷由誰導致,按照存疑時有利于行為人的原則,甲、乙行為與死亡皆無因果關系,甲、乙皆無罪(過失犯罪要求實害結果)。
4、綁架行為與被綁架人(人質)死亡的關系總結
為綁架而故意實施足以致死的行為,成立綁架罪與故意殺人罪的想象競合。
綁架行為本身過失導致人質死亡(綁架行為致使人質餓死、凍死、窒息死亡等),成立綁架罪結果加重犯。
警方正常解救人質行為引起人質死亡,綁架行為與死亡有因果關系,成立綁架罪結果加重犯;警方異?;蛘卟划數慕饩刃袨橐鹑速|死亡,綁架行為與死亡無因果關系。
綁架既遂后,如果人質翻窗逃跑被摔死,則綁架行為與死亡無因果關系;綁架既遂后,如果人質知道綁匪打算殺死自己,進而翻窗逃跑被摔死,則綁架行為與死亡有因果關系,成立綁架罪結果加重犯;綁架既遂后,如果綁匪實行殺人行為,人質翻窗而逃跑被摔死,則殺人行為與死亡具有因果關系,成立綁架罪的結合犯(綁架殺害被綁架人的情形)。崇明刑辯律師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教你如何認定走 | 想要起訴維權?上海刑事辯護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