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偷越國(邊)境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明知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會給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破壞,而仍然希望這一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而叛逃罪直接故意的內容是,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應叛逃,而仍然故意為之。接下來就由長寧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立案標準是什么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 第三百一十八條構造別人偷越國(邊)境罪
1、構造別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許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許沒收財產:構造別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屢次構造別人偷越國(邊)境或許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造成被構造人輕傷、死亡的;褫奪或許限制被組織人身自由的;以暴力、要挾要領抗拒檢查的;違法所得數額偉大的;有其余分外嚴重情節的。
2、犯前款罪,對被構造人有戕害、危害、強奸、拐賣等犯法行動,或許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1、構造別人偷越國(邊)境人數在十人以上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劃定的“人數浩繁”;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劃定的“違法所得數額偉大”。
2、以構造別人偷越國(邊)境為目標,招募、收買、勾引、先容、培訓偷越國(邊)境職員,謀劃、部署偷越國(邊)境行動,在別人偷越國(邊)境以前或許偷越國(邊)境過程當中被查獲的,應該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未遂)論處;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基礎上,結合未遂犯的處罰原則量刑。
3、擁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六章第三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為;沒有出入境證件收支國(邊)境或許回避接受(邊)防檢查的;應用捏造、變造、有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應用別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使用以虛偽的出入境事由、瞞哄實在身份、冒用別人身份證件等體式格局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接納其余方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
4、對跨地區實行的分歧妨礙國(邊)境治理犯法,吻合并案處置請求,無關處所公安構造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一并立案偵查,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三、、構造別人偷越國(邊)境案
1、構造別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立案偵查。構造別人偷越國(邊)境,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一次構造20~49人偷越國(邊)境的;構造別人偷越國(邊)境3~4次的;造成被構造人輕傷1~2人的;褫奪或許限制被組織人身自由的;以暴力、要挾要領抗拒檢查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20萬元的;有其余嚴重情節的。
2、構造別人偷越國(邊)境,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一次構造50人以上偷越國(邊)境的;構造別人偷越國(邊)境5次以上的;造成被構造人輕傷3人以上或許死亡1人以上的;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有其余分外嚴重情節的。
以單元名義或許單元方式構造別人偷越國(邊)境、為別人供應捏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許輸送別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實行構造別人偷越國(邊)境犯法,同時組成騙取入境證件罪、供應捏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發售出入境證件罪、輸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以上就是長寧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立案標準是什么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長寧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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