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司法拘留案底五年一消除嗎
靜安專業刑事律師回答:即使是在五年后,刑事拘留記錄也不會被刪除。
犯罪記錄是指公安機關保存的不消除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記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的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二、有案底的人我們不能直接從事的職業:
1、法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中,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因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
?。?)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度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因犯罪沒有受過刑事責任處罰的;
3、檢察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一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4、公務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務員:
?。?)被解除公職;
?。?)有法律禁止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師,《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進行執業能力證書: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有有限民事行為能力的;
受到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6、辯護人,《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三十二條,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可以依法被剝奪、限制學生人身進行自由發展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7、司法鑒定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2015年修訂稿)》第四條規定,對故意犯罪、玩忽職守罪受到刑事處罰的,予以免職。 被撤銷鑒定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工作。
8、公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年修訂)》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因故意犯罪或者過失職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被開除公職的;
?。?)被吊銷會計執業能力證書的
9、《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訂)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10、 外交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外交人員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為境外外交人員: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11、村民委員會成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年修訂)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動終止。
12、拍賣師,《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拍賣法》(2015修正)第十五條拍賣師應當同時具備進行下列工作條件:
?。?)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及拍賣專業知識;
?。?)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人員或者可以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實施犯罪沒有受過刑事責任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1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安全或者進行破壞中國社會資本主義國家市場發展經濟管理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教育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14、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三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而被免職的,自撤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的,或者因貪污、賄賂、挪用財產、侵占財產、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5、商業發展銀行的董事、高級財務管理工作人員,《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企業商業銀行法》(2015修正)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中國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技術管理會計人員:
?。?)因貪污、賄賂、貪污、挪用財產、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刑事處罰;
靜安專業刑事律師講如果刑事拘留是三個月沒有判刑,釋放是無罪,將沒有記錄。 刑事拘留一般不超過2個月,只對主要犯罪嫌疑人延長拘留期限,但最長不超過37天。 而且,一旦被指控和判刑,它會留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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