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訴訟程序是第二審訴訟程序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審訴訟程序是第一審訴訟程序的持續和發展。上海市靜安刑事訴訟律師講第一審訴訟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屬于第二審訴訟程序的審判程序。當事人對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不服提起上訴的,上訴審判法院適用第二審判程序審理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首先適用第二審判程序的有關規定;第二審判程序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
雖然二審程序和一審訴訟程序都屬于訴訟案件的審判程序,但它們畢竟是兩種不同的訴訟程序,在主要分別如下:
1、訴訟程序發生的理由不同。一審訴訟程序的發生,以當事人的起訴權和法院的管轄權為依據;二審訴訟程序的發生,以當事人的上訴權和二審法院的審判監督權為依據。
第二審程序
2.不同的審判級別。一審訴訟程序是一審人民法院適用的程序;二審訴訟程序是二審法院的審判程序一審訴訟法院適用的程序。
3.不同的審判機構。一審法院有兩種組織形式,即合議制度和獨立制度,適用于一審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實行合議制度的,可以由法官、法官和陪審員組成;二審法院只能采用合議制度,合議庭必須由法官組成,陪審員不得參加。
4.審判的對象是不同的。一審訴訟程序是基于原告的投訴和被告的辯護,審判的對象是民事權利和利益糾紛之間的雙方,和二審程序是基于初審判決,審查相關事實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審判的對象是初審法院的判決。
5.不同的審判方式。法院只能通過開庭審理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法院可以根據案件事實是否清楚等實際情況,選擇開庭或判決。
6.判決的有效性是不同的。上海市刑事訴訟律師講在上訴期間,適用一審訴訟程序的判決為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適用二審程序的判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不得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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