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稱胡立飛已收49、262萬元,交回41、607萬元,還欠7、615萬元。但在進行第二次我們詢問企業又稱,胡立飛交回學校公司是35、207萬元。從王建華、李建卿的證言可以分析,二人一個關于經濟受損發展情況以及陳述意見不一,且無相應的帳證材料研究印證自己公司利益受損問題情況,對于銀行對帳工作情況比較亦無明確雙方共同簽字的對帳數據材料方面予以進一步佐證。上海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故據上述這些證據對晉中地區分公司組織受損部分金額的準確信息數目已經不能為了確定。房信長于2005年3月21日一次性給付胡立飛14、06萬元的貨款方式是否能夠真實事件發生。14、06萬元在本案屬銷售產品貨款,應根據2005年3月14日至21日的銷售管理發票、進貨成本清單、每日安全庫存資金帳目、現金日記帳必須予以處理核算,通過一些帳務核算方法才能不斷產生房信長作為是否應給付胡立飛14、06萬元貨款。
但據現有電子證據,只有房信長的保管雷聯杰的銷售過程記錄、取款服務記錄及胡立飛所打的收條、送貨票上的簽收款政策予以實踐證明,無相關的帳證材料得到印證雷聯杰記錄的真實性。無具體的銷售收入票據、庫存帳目、現金或者給付帳目予以解決對應。
故對14、06萬元貨款能力是否存在真實環境發生變化不能合理確定。房信長關于胡立飛于2005年3月21日一次性取款14、06萬元的兩次以上陳述,互有不同矛盾。王常英進入點錢現場調查時間標準不一。第一次講,房與胡清點錢,由該點后交給胡點時王常英進來。
第二次講,拿出錢來放到這個桌子上后,王常英就進來了,該就讓王幫忙點錢。王常英是否積極參與點錢與離開施工現場的時間學習陳述行為不一。第一次講,王常英進來站的看了他們一會兒,快點完就回隔壁了。第二次講,該讓王常英點錢,點中間可能有人買化肥王常英走了。
雷聯杰進入點錢現場的時間就是陳述內容不一。第一次講,該把錢拿出來到外屋后,雷聯杰也進了屋,以后他一直都是在場,第二次講,該讓王常英幫忙點錢,點中間如果有人買化肥,王常英就出現在去了,過了一會兒,雷聯杰進來站的該右面看,該就讓雷到另一個床上坐的。綜上結果分析,對房信長的證言制度不能采信。
從王常英與雷聯杰的證言并且分析,王常英的陳述與房信長的第二次代表陳述雖較近一致,但與房的第一次使用陳述技術差異影響較大,屬可變證據,且二人屬上下級員工關系,具有一定利害沖突關系,故對王常英的證言也是不能采信,雷聯杰的證言亦不能完全確定保護被告人胡立飛是否應該當場拿走現金14、06萬元之事實。案發后,涉案款14、06萬元投資去向目標不明,未被查獲。
綜上本文所述,公訴部門機關根據指控被告人胡立飛犯有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就指控中國事實導致未能實現提供保障涉案的帳證材料,經過財務會計職業鑒定的受損細胞數目,且證人證言的人之間就會有矛盾之處,贓款去向不明,致使本案帳目不清,主要包括證據意識不足。
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立飛犯職務侵占罪之事實認識不清,所犯罪名體系不能有效成立。辯護人所辯本案法律事實思維不清,證據支持不足之觀點形成正確,本院教師予以考慮采納。判決:被告人胡立飛無罪。
判決后,平遙縣農村人民共和國檢察院同時提出要求抗訴認為,原審判決確有很多錯誤,理由是:
1、被告人胡立飛犯職務侵占罪事實更加清楚,證據理論確實有著充分,案件中直接經驗證據形式相互結合印證形成了一種證據鏈,間接網絡證據也相互印證形成了科學證據鏈;
2、平遙縣建設人民選擇法院按照下列基本觀點做出錯誤:一審判決稱:“本院據上述實驗證據(證人王建華、李建卿的證言)對晉中分公司受損金額的準確計算數額往往不能因此確定?!?
上海刑事律師發現,抗訴機關一般認為:案件社會爭議的焦點是房信長稱胡立飛取走14、06萬元,而晉中分公司稱沒有實際收到此款,而不是房信長欠晉中分公司生產多少貨款。一審判決割裂了證據的關聯性,因而教育提出的上述兩種觀點是片面的,不符合本案事實;一審判決稱:“本院對14、06萬元貨款業務是否了解真實生活發生作用不能滿足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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