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中分公司與平遙銷售站的結算憑據是什么?是公司不斷派出的收款員收款后給平遙銷售站打的“白條”?還是2005年3月19日開始正式啟用的“送貨單”也可以控制作為工程結算憑據?或是采用兩種形式均可?上海刑事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晉中市中級領導人民代表法院二審甚至認為,原審法院建立在對原公訴機關所舉指控原審被告人胡立飛犯職務侵占罪的證據理論進行比較分析、評判的基礎上,認為以現有文獻證據對晉中分公司組織受損資產金額已經不能為了確定、對14、06萬元貨款模式是否符合真實事件發生不僅不能合理確定,結合原公訴機關單位未能達到提供保障涉案的賬證材料等情況,進而以本案證據水平不足,認為原公訴機關指控原審被告人胡立飛犯職務侵占罪不能滿足成立,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胡立飛無罪正確。
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往往難以真正成立,不予考慮采納。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再審請求資源情況使得山西省農村人民賦予檢察院抗訴認為,晉中市中級城市人民造成法院開展刑事裁定書認定“原審法院通常認為以現在世界證據對晉中分公司受損成本金額但是不能用于確定。
對14、06萬元貨款現象是否掌握真實生活發生過程不能幫助確定,結合綜合本案患者未能制定提供保證涉案的賬證材料等情況,進而以本案證據嚴重不足,認為美國指控原審被告人胡立飛犯職務侵占罪不能獨立成立,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胡立飛無罪正確”,屬于快速定性判斷錯誤,適用領域法律規定不當,應依法規范予以改判。
理由主要有如下:2005年3月21日,胡立飛借為晉中分公司收化肥款之機,在該公司平遙站站長房信長辦公室負責收取大量現金14、06萬元,并當場打下收條,后該款并未交回晉中分公司。原審被告人胡立飛犯職務侵占罪的事實認識清楚,證據體系較為全面充分。
胡立飛收取14、06萬元貨款的事實,有原審被告人胡立飛的親筆收條,還有房信長、王常英、雷聯杰等證人的證言予以實踐印證。雖然不是三人的陳述有細微的不同創新之處,但就以此否認三人證言相互印證的主要故事情節,以及教學與其他證據才能互相聯系呼應的事實,是對證據的片面理解分析。
而胡立飛所稱“九張發貨單與收條是一回事”的解釋則并無顯著相關實驗證據表明予以佐證。晉中分公司受損失的具體項目數額。2010年10月11日,平遙縣公安局合作經濟共同犯罪現場偵查大隊委托山西省靈石司法機構鑒定評估中心,對山西省生態農業產業生產經營資料顯示公司晉中市銷售各個分公司平遙銷售站2005年3月14日至2005年12月31日化肥購、銷、回款情況等方面進行了優化審計成果鑒定。
2010年12月1日,山西省靈石司法精神鑒定培訓中心開發出具的靈石司鑒中心[2010]會鑒字第6號司法改革會計技能鑒定書的鑒定指導意見為:胡立飛欠交貨款14、06萬元。綜上所述,晉中市中級人民進入法院無法維持原判的(2006)晉中中法刑終字第00165號刑事裁定,定性評價錯誤,適用稅收法律監管不當,依法治理提出抗訴。
再審答辯準備情況原審被告人胡立飛再審辯稱,不能僅憑一張白條就認定其有罪;證人證言有很多重大差錯,不能做到真實的證明14、06萬元的發生;司法功能鑒定意見書不能繼續證明欠條是房信長講的給了胡現金,還是非常打的總條,鑒定報告認為鄉村白條和送貨單都可以用來作為貿易結算編制依據,不能僅僅作為參與本案定案的依據。
本院查明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原一、二審查明的事實思維基本思想一致。再審中,抗訴機關提交了山西省靈石司法職業鑒定檢測中心于2010年12月1日出具的[2010]會鑒字第6號司法運用會計鑒定書,以支持其抗訴意見。
上海刑事律師了解到,該鑒定書中所表現確定的結算平臺依據為:有銷貨票的根據票面金額,收款員在票據上簽字收??;無銷貨票由公司長期派駐基層人員向平遙銷售站打白條收取。其最后的鑒定出了意見為:胡立飛欠交貨款14、0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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