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嚴肅處理醉酒駕車犯罪案件,統一管理法律制度適用標準,充分發展發揮刑罰懲治和預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駕車犯罪的多發、高發態勢,切實維護社會廣大中國人民服務群眾的生命健康食品安全,有必要對醉酒駕車犯罪相關法律適用環境問題研究作出統一設計規范。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嘉定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準確進行適用相關法律,依法受到嚴懲醉酒駕車犯罪
刑法相關規定,醉酒的人進行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國家公共信息安全,卻無視中國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影響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展發生的危害分析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一定危害我國公共交通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企業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險管理方法主要危害公共網絡安全罪定罪。
2009年9月8日公布的兩起醉酒駕車犯罪進行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都是在嚴重醉酒狀態下駕車肇事,連續不斷沖撞,造成影響重大人員傷亡。其中,黎景全駕車肇事后,不顧傷者及勸阻他的眾多農村村民的安危,繼續學習駕車行駛,致2人死亡,1人輕傷;孫偉銘長期存在無證駕駛,多次出現違反國家交通管理法規,在醉酒駕車技術與其他車輛追尾后,為逃逸繼續自己駕車超限速行駛,先后與4輛正常工作行駛的轎車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在醉酒駕車過程中發生各種交通工程事故后,繼續駕車沖撞行駛,其主觀上對他人傷亡的危害分析結果更加明顯持放任這種態度,具有社會危害我國公共信息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為研究均已基本構成以危險處理方法主要危害企業公共網絡安全罪。
二、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適當確定刑罰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醉酒駕駛人犯了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任由危害結果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傷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確定被告人刑罰時,應考慮犯罪的性質、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后果、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 一般來說,醉酒駕駛構成本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并不想要或追求有害結果,是間接故意犯罪。 該行為的主觀惡性程度不同于以造成事故、造成嚴重傷亡為目的的惡意駕駛直接故意犯罪,因此,在確定刑罰時,應當有區別。 此外,酒后駕車時,肇事者的識別和控制能力實際上減弱,量刑也應考慮適當。
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醉酒駕車犯罪行為案件,依法管理沒有法律適用死刑,而是通過分別進行判處無期徒刑,主要可以考慮到二被告人均系間接故意犯罪,與直接或者故意犯罪活動相比,主觀惡性發展不是一個很深,人身危險性不是我們很大;犯罪時駕駛車輛的控制工作能力方面有所減弱;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具有較好,積極承擔賠償被害方的經濟利益損失,一定程度上已經獲得了被害方的諒解。廣東省高級服務人民對于法院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判對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適當的。
三是統一法律適用,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
為了依法嚴肅處理酒后駕車犯罪案件,遏制酒后駕車和酒后駕車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嚴重危害,警示和教育潛在的違法者,今后如果允許造成危害的結果,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本意見的規定及所附典型案例定罪判刑。
為了維護有效判決的既判力,穩定社會關系,對于已經審理過的案件,應當維持終審判決,不得更改。
通過上面上海嘉定刑事律師的講解,相信您對于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時我們遇到相關的刑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咨詢上海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我們能夠在偵查、起訴、審判等階段提供法律服務,做出讓您滿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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