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取保候審是第一目標,這點也是嫌疑人和家屬最期盼的結果。
一般來說,在刑事拘留期限內可以像偵查機關提出取保候審,在審查逮捕期間,可以像檢察院提出不批捕律師意見。相比較,如果案件情節允許,符合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在審查逮捕期間辦理取保候審的幾率更大。但是,案件一旦被批捕,再想去辦理取保候審,難度就很大。
嘉定取保候審律師首先講一下取保候審有什么好處
取保候審制度目前已為許多國家所采納,我國《刑事訴訟法》亦也明確規定了取保候審制度。保釋制度之所以能夠得到廣泛的采用,就在于它自身的優越性。
1、 保釋制度具有重要的權利保障功能。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羈押固然有利于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但同時也要看到羈押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手段,它會造成對人權的嚴重侵害,因而是一種極具危險性的制度。
2、保釋制度的另一優點在于對國家資源的節約。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看管,要求有大量的人力物力作為保證,對于我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來說,把有限的辦案經費大量投入到看守所的建設上,并不是一個最優的資金配置選擇。
3、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審前被集中羈押在一起,勢必會造成犯罪習性的交叉感染,那些主觀惡性小、甚至可能是原本無辜的犯罪嫌疑人,因處于和累犯、慣犯一同羈押的環境中而潛移默化地發生思想改變,這無疑是與教育改造的初衷相背道而馳。
自從2016年起,《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施行以來,逮捕后變更強制措施有了可以實操的法律依據,捕后成功辦理取保候審的案件大幅增加。
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下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
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
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
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辦理機關
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辦理,偵查監督、公訴、偵查、案件管理、檢察技術等部門予以配合。
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的主體
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可以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
羈押必要性審查立案期限
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初審,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提出是否立案審查的意見
應當立案的情形
第十二條 經初審,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情形之一的,檢察官應當制作立案報告書,經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批準后予以立案。
有無繼續羈押必要性考慮的考慮的因素
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身體狀況、案件進展情況、可能判處的刑罰和有無再危害社會的危險等因素,綜合評估有無必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的情形
?。ㄒ唬?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ǘ┌讣聦嵒蛘咔楣澃l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ㄈ├^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ㄋ模┌讣聦嵒静榍?,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