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這對于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就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國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壞了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顒?。接下來就由上海經濟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立案標準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30畝)以上,并且價格低于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刑法條文
1、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實施第六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自己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和社會集體主義利益遭受特別重大風險損失’: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六十畝以上,并且通過出讓價額低于其他國家政策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的;造成影響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認定
1、行為人收受他人賄賂而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又會牽連觸犯受賄罪,對之應擇重罪從重論處。行為人出于牟利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是構成本罪,對之應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出讓,是指不以謀利為目的而賣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所謂土地使用權,是指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3、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主要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等有關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如越權審批出讓或者出讓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與個人。
4、低價出讓,是指以低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的價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就明確規定,協議出讓最低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執行。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為了徇私而仍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過失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職守罪。雖然出于故意,但不是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是濫用職權罪。以上就是上海經濟刑事律師為您講解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經濟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上海一公司涉嫌經濟犯罪!上海經濟 | 法院審理一起涉及巨額經濟犯罪案 |
上海經濟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無處分 | 上海經濟刑事律師告訴您三角詐騙 |
上海經濟刑事律師為您講解詐騙罪 | 上海經濟刑事律師告訴您自動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