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對于這個刑法修定后出現的新罪名,我們并不陌生。非法經營罪從原投機倒把罪名衍生而來,它帶有原罪名所固有的法律特征。但現實的社會經濟生活十分復雜,國家有關市場管理的政策法律處于不斷變化之中,非法經營罪不像傳統刑法中的自然犯罪那樣,具有較為確定的內涵,刑法還不能詳盡列舉非法經營犯罪行為的若干方式,這就會使其形成新的“口袋罪”現象。而本罪又是經濟刑法中的常用罪名,它的準確認定無疑具有積極、現實的意義。接下來就由上海經濟刑事律師咨詢網為您講解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認定與處罰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非法經營罪怎么認定及怎么處罰
1、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個人或者單位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追訴: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未達到追訴標準的非法經營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2、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債權、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非法經營罪的行為方式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為了保證市場正常秩序,在我國對一些有關國計民生、人們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資實行限制經營買賣。只有經過批準,獲取經營許可證后才能對之從事諸如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沒有經過批準而擅自予以經營的,就屬非法經營。所謂限制買賣物品,是指依規定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物品,如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消費品、國家指定專門單位經營的物品。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件。經營許可證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是持有人進行該項經濟活動合法性的有效憑證。無之則就屬于非法經營。一些不法分子、本來沒有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物品的資格,無法獲取有關經營許可證件或者批準文件,便從他人處購買甚或偽造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企圖逃避檢查、制裁。
3、進出口許可證,由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簽發,不僅是對外貿易經營著合法進行對外貿易活動的合法證明,也是國家對進出口貨物、技術進行管理的一種重要憑證,如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技術查驗放行時必須以此為依據。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指用來證明進出口貨物、技術原產地屬于某國或某地區的有效憑證。其為進口國和地區視原產地不同征收差別關稅和實施其他進口區別待遇的一種證明。
4、所謂準運證,是由省級煙草公司根據煙草總公司的調撥計劃、文件或合同而簽發的辦理煙草托運手續的證書。前者是領證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料證明文件,是區分煙草行業合法經營和非法經營的重要憑證。后者是領取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草運輸合法與否的重要憑證,國家主管部門經審查批準后將上述證件發給單位和個人,以加強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運輸的監督和統一管理。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受利益趨動,為牟取暴利,往往不顧市場運行的基本規則,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與政策,非法從事經營活動,刑法對這類行為負有懲戒責任。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國家經濟政策的變化,非法經營罪的認定具有較大的可變性。如何準確把握對這種犯罪的處罰力度,需要執法者對國家經濟政策的宏觀走向和微觀變化,都有清醒的認識。以上就是上海經濟刑事律師咨詢網為您講解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認定與處罰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經濟刑事律師咨詢網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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