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Encarta 電子詞典,倫理學可以定義為對道德標準的研究以及它們如何影響行為或規范個人或團體適當行為的道德原則系統。道德體系基本上是一個人對被認為是對或錯的個人信念的來源。這些信念可能來自父母的教義、宗教價值觀、環境條件或個人經歷。為了進一步理解倫理,我們可以看到它被分為幾個子部分,即倫理形式主義體系(道義論)、功利主義體系(目的論)、宗教、自然法、美德、關懷和利己主義。
Deontological Ethical system,或與道德理論相關的非結果主義系統,可以最好地描述為一個系統,它不依賴于行為的結果,而是依賴于行為發生的原因。也就是說,如果實施該行為的目的是好的,那么無論結果如何,該行為都被認為是好的。這在由伊曼紐爾·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 年)引入的倫理形式主義體系中可見一斑,他認為唯一本質上好的東西是善意,如果某事一旦出錯,它就永遠是錯誤的,而這也被稱為絕對主義系統。他還說,某些行動會導致某些結果,他稱之為假設性命令。
另一方面,目的論系統或結果論系統可以被認為是義務論系統的對立面,因為它與行動的結果而不是意圖相關聯。也就是說,只有在結果是好的或者意圖是好的但結果是不利的情況下,該行為才會被認為是好的,那么整個行為就會被認為是不受歡迎的。功利主義可以進一步分為兩個小節(1)行為功利主義和(2)規則功利主義,是這種系統類型的一個例子,根據杰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如果行為有益于社會,則行為被認為是好的,而且,社會的利益比社會個體公民的利益更重要。
盡管倫理形式主義和功利主義分別是義務論和目的論系統的例子并顯示了它們的差異,但還有其他類型的倫理系統可以使用義務論和目的論定義應用程序來定義。宗教可以被定義為與神圣有關的制度化或個人的信仰和實踐體系,也可以被認為是最古老的倫理體系,因為它從一開始就存在并規范了人類的行為通過解決生活的基本問題。此外,在這個系統中,道義論和目的論定義都可以適用,因為宗教可以取決于意圖、結果或兩者結合在一起來確定一個行為是否被認為是好的。此外,宗教還依賴于對神靈指令的解釋或行為周圍的環境來再次定義其善良。
另一種倫理體系,稱為自然法,其定義與宗教體系相似,但不效忠于任何神靈。這種類型的系統完全依賴于這樣一種信念,即自然發生的事情是好的,并且相信一般自然法則可以作為適用于所有社會的正義體系,而不管其個人文化或習俗如何。此外,該系統對行為的意圖和結果都感興趣,但通過以道德為基礎來表示尊重。
前述倫理體系專門處理圍繞行為的環境,而對于美德倫理,該體系通常集中于執行行為的個人。在這個系統中,相信如果個人被認為是好人,那么該行為將自動被認為是好人。這將使這個系統成為一個目的論系統,因為他的行為的原因將被視為他的屬性將導致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顧名思義,倫理關懷體系是一種行為道德取決于同情而非權利的體系,有時被稱為“女性道德或母親的聲音”。這個系統也可以被認為是所有倫理系統中最人性化的,因為它決定一個行為是否好壞的決定因素是個人表現出關懷天性的能力。這一特征使這個系統成為一個目的論的系統,因為個人的意圖基本上是行善,這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人際關系和需求,并看到社會的利益總是更好。
利己主義是另一種倫理體系,其含義與關懷體系的含義接近,因為它專門處理關懷。與該系統的不同之處在于,個人關心的不是社會的利益,而是他自己的利益,并試圖相信對他自己的生存和幸福有益的事物通常被認為是有益的。利己主義的唯一缺點是它可以被認為是違反道德的,并且有可能引起沖突。
查看了許多道德體系后,可以看出一般概念是個人如何與其行為相關聯,以及社會如何看待該行為是好還是壞。也就是說,社會是否考慮了與行動相關的個人的意圖、結果或個性。此外,如果社會成員受到影響,如果該行為僅僅是為了獲得特定結果,如果該行為被接受為規范或對社會產生積極影響,或者最終如果將其他人置于同樣的情況將取決于是否首先做出采取行動的決定。執行能夠滿足上述標準的行動的能力將被稱為做出道德決定。道德決策是任何社會組織的組成部分,并確保組織的順利運行。為了決定在任何特定情況下做出的道德決定,評估情況的個人必須具備一些必須應用的基本屬性,其中包括同情心、思想開放、常識、情緒穩定和能力無偏見地應用它們。
一種會受到道德影響的機構是為社會提供執法的法律系統。由于每個人都有自己表現道德行為的方法,因此每個道德體系都會對執法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對于每個系統,都會有單獨的考慮因素需要考慮。比如功利主義體系,其行為的結果可能是可以接受的,但意圖或方法可能值得懷疑,或者道德形式主義體系,雖然意圖是好的,但結果可能不是他所計劃的,甚至在利己主義制度下,個人的行為只是為了一己私利,意圖和結果都不符合部門的最佳利益,進而符合社會的最佳利益。
在這方面,它表明倫理是一個依賴于所涉及個人的主觀系統。這清楚地表明,倫理不應該依賴于自然發生,而是應該被認為是一種行為過程,該過程應該被認為是在給定情況下如何做出反應的標準方法,以避免任何特定個人在決策中依賴自己的判斷。應將此標準方法添加到執法人員的基本培訓中,并應在連續性和一致性方面進行后續和再培訓。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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