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房屋銷售公司在簽訂房屋認購協議并交付定金后,推遲了正式的房屋購買合同。12月24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判決被告新干房地產開發公司返還原告李10萬元。
今年3月,李決定買一套位于金川鎮的房子。同日,李與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認購協議,并支付了5萬元定金。該協議規定,李于2012年4月2日在銷售中心簽訂了正式的商品房銷售合同。該協議還規定,李未在約定日期前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視為李自動放棄認購。此時,房地產開發公司有權轉售他人,李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在協議期內,如果房地產開發公司不能提供該財產,則視為違約。房地產開發公司取消認購的,應當雙倍退還定金。
2012年4月,李來到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地產開發公司簽訂正式合同。此時,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要求李在幾天內簽訂合同。雙方將約定的日期改為2012年5月10日。在約定的日期,李又來到了銷售辦公室,但銷售人員告訴她,他認購的套房已經被別人買了,李又買了一套,李立即表示不同意。要求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合同或退還押金。但另一方堅持不退款,也不與其簽訂正式合同。李隨后將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另一方雙倍退還押金。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署的認購協議是雙方意圖的真實表達,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在認購協議中,雙方同意了定金條款,李已實際交付。根據法律規定,定金條款在定金交付時生效,被告拒絕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違約。根據法律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應雙倍返還李的定金。上海房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