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沒有證件的騎車被查。昨天,記者從江門市蓬江交警大隊了解到,大隊近日在轄區杜阮鎮井根村開展“春雷·風暴”行動時,查獲了一輛摩托車。經過進一步詢問該男子并核實身份后,民警驚奇的發現,這名無證件的人竟然是網上追逃人員,其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涉案金額高達3億多元。
此人姓鄧,40歲,湖南人,12月從湖南來到江門。在繳獲后,鄧某顯得十分落魄,與網上資料顯示的照片有較大區別。Dunny告訴民警,他原來在自己的家鄉的一個鄉鎮醫院當醫生,卻不甘示弱地活著。2014年,堂兄在西安邀請他一起參加一個大型項目,“誘人”的前景讓鄧某毫不猶豫地辭去醫生的工作,轉而到西安從事這項工程。一年多后,鄧某和堂兄的大公司東窗事發,鄧某便開始了背井離鄉的生活。
Dunny表示,期間接過成都警察的電話,通知其去協助調查此事,但其怕進不去,一直不敢面對。四月八日上午,鄧某向朋友借了一輛無牌摩托車,準備外出購物,沒多久就栽在蓬江交警大隊的“春雷風暴”行動中。擁有C1駕照的鄧某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資格。
當前,鄧某已被暫時拘留,等待移交成都警方處理。
上海刑辯律師解析違法吸收公款如何處罰?
違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正確認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于一要堅持犯罪主體的不定性,二是危害金融秩序的特殊性。
所說的“公眾”,就是吸收存款對象的非特定性質,指社會多數人。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個人存款及機構存款,公眾包括法人。而且這種犯罪只需要行為針對社會中的大部分人,并不需要真正從社會中的多數人獲得資助。但是隨著現代法人的發展,法人的規模日益擴大,其成員構成的規模日益擴大,法人內部特定客體滿足非特異性條件。因此,本文認為,關鍵問題在于行為是否具有財務性。在金融業務活動中,對特定少數人實施犯罪時,可依據刑法中的《但書》來定罪。
吸食公眾存款行為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沒有資格吸收公眾存款的個人或法人吸收公眾存款;
一種是有資格吸收公眾存款的法人,以不正當方式吸收存款。就后者而言,按《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1],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業務,不從事以下業務:
1.將存款用于帳外業務;
2.擅自提高利率或變相提高利率;吸納存款;
3.明知或應知為單位資金,并準許以個人名義開設存款賬戶;
4.擅自開設新的存款類型;
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客戶范圍.期限和最低限額;
6.違反多客戶開戶;
7.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存款行為。上海刑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