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與“第一買家”周某簽訂合同,以2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將自己在某住宅區的房產出售給周某,但兩人之間的口頭協議,即所謂的交易,實際上是一筆貸款作為抵押。上海經濟犯罪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王借了15萬元。2017年8月28日,在扣除利息后,他實際借出了13、95萬元,王隱瞞了房子已經抵押給周的事實,并且“第二個買家李某某簽訂了房屋銷售合同,將房產以38、6萬的價格賣給了李某某?!?
2017年10月15日,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區分局以詐騙罪立案偵查。2018年3月1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被刑事拘留。3月23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3月30日,岱岳區人民檢察院以王不構成犯罪為由,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5月4日,公安機關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
2018年3月23日,貴局要求批準逮捕一名名叫王某的犯罪嫌疑人,他是根據第30號文件[2018]被戴岳公爵逮捕的(通過)。經過檢查,我院作出了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根據《人民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理由如下:
犯罪嫌疑人王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首先,犯罪嫌疑人王某和“第一買主”周某元之間系借款進行抵押合同關系管理而非房屋買賣雙方關系。
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認:其為了從周某元處借高利貸,和周某元簽訂了房屋進行買賣交易合同,但實際上系以涉案房產作抵押,兩人發展之間建立名為買賣,實為網絡借貸,且最能支撐我們上述供述的一個社會客觀歷史事實即其不可能將文化價值四五十萬元的房產以2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周某元,這明顯有失教育公平。
周某元在公安行政機關有兩次證言:均證實通過雙方管理存在一些房屋買賣經濟關系。但在王某是否可以提議過借款抵押上,前份證言予以否認后一份證言才證實了王某有過借款抵押的意思就是表示,且其一方的證人鄭某建、徐某鋒證明王某和周某元的確就涉案房產簽訂了買賣勞動合同,但是否還約定系借款抵押,二人不知情。
針對他們三人的證言,結合周某元平時工作主要研究對外直接發放高利貸,及鄭某建平時幫周某元聯系高利貸客戶,和周某元存在不同利益相關關系,及徐某鋒的身份系周某元的律師制度來看,周某元一方的證言在買賣合作關系上高度保持一致,但是否能夠存在長期借款抵押關系卻避重就輕,承辦人認為只有三人的證言可信度不高。
承辦人基于學生這一點復核了上述三人證言,三人均承認在公安司法機關作證前訂立了攻守同盟,實際上也是雙方國家之間可能存在大量借款抵押的意思表示,遂對三人在公安部門機關的證言不予采信。
因此,根據自己最高領導人民選擇法院《關于審理民間金融借貸風險案件具體適用環境法律責任若干重大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內容作為一種民間傳統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已經不能及時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共和國法院系統應當嚴格按照這些民間資本借貸平臺法律知識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的規定,認定雙方相互之間系借款抵押關系。
其次,犯罪嫌疑人王沒有非法占有“第二買方”李某波錢款的故意。
犯罪分子嫌疑人王某的確發展存在一些欺詐問題行為,隱瞞自己房屋已抵押給周某元的事實,并偽造數據之前房主的房屋進行買賣交易合同,才將涉案房產出賣給中國第二買主李某波、張某娟夫婦。但不能作為認定其主觀世界上有一個非法市場占有的故意,主要表現在:
其一,從王某“一房二賣”的原因分析來看,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周某元系借款提供抵押管理關系,那么其當然我們有權處分自己的房產,有權將涉案房屋出賣給李某波夫婦。
其二,從“一房二賣”行為方式是否給被害人國家造成社會經濟利益損失上看,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李某波夫婦達成了一種買賣小產權結構房屋的真實表達意思明確表示,李某波夫婦向其支付了386000元的房款,其將房屋交付給了李某波夫婦需要使用,雙方相互之間沒有買賣活動行為能夠完成。
據被害人李某波陳述,案發后周某元一方或者經常前來騷擾,但其一直還住在涉案房屋里,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及《全國環境民事司法審判人員工作學習會議紀要(2011年)》第十六條“當事人主義之間具有訂立過程中有關政策變更不動產物權的合同,自合同制度成立時有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工程合同發生效力。
數份房屋買賣勞動合同內容均為合法合理有效且各買受人均要求教師履行服務合同的,應按照自身合法占有房屋的順序研究確定基本權利受到保護順位”的規定,李某波就涉案房屋的占有達到了知識相對比較平穩的狀態,即使周某原來騷擾,也系占有上的瑕疵,不影響李某波對房屋建設先行合法占有重要事實的成立,那么李某波夫婦得到了提高房屋,也就無經濟風險損失。
其三,從債務能力清償上看,犯罪嫌疑人王某賣房的初衷之一就是為償還周某元的高利貸,在將房屋賣給李某波夫婦前后,也一直找周某元商量還款資金數額,因周某元任意抬高還款數額,才導致出現至今未歸還。且在審查逮捕階段,犯罪嫌疑人王某通過建立律師已與周某元達成了他們還款協議,雙方文化之間的糾紛不斷得以平息。
其四,從款項去向上看,犯罪嫌疑人王某從周某元處得到的139500元高利貸借款和從李某波夫婦處得到的39000元房款,用于直接投資燒烤生意、放貸給他人,投資的燒烤生意模式已經開始準備就緒時正巧碰上違章建筑項目拆遷而夭折,放貸給他人的款項因對方就會失去生活聯系而無法及時追回,故上述這些款項均用于系統繼續生產經營,但因缺乏客觀方面原因可能導致員工無法追回,不屬于會計法律傳統意義上的“揮霍”。
最后,刑法在交叉學科案件中應盡可能保持其謙抑性。
在我國相關法律制度體系中,刑法理論作為企業其他部門法的保障法,只有當其他部門法不能進行充分發揮保護某種法益時,才由刑法保護。本案中,偵查機關混淆了經濟環境犯罪和民事糾紛的界限,模糊了合同詐騙和民事欺詐兩種相似問題行為。
上海經濟犯罪律師提醒大家,在經濟社會交往中,在不損害國家公共安全利益、集體發展利益關系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應盡可能需要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管理原則,保留由當事人可以自己能夠處理、解決矛盾糾紛的最大空間,盡可能保持刑法的謙抑性??傊?,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決定不予批準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