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于是以張的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經審理,法院認為周以假賣房的形式騙取銀行貸款,其銷售合同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因此判決張應協助周辦理房屋轉讓手續。本文深圳刑事律師詳細介紹了。
案情
周向張借了5萬元,因為資本周轉不好,他想用自己的房地產抵押貸款給銀行。然而,他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2006年3月,周與張簽訂了房屋銷售合同,同意將其在??谏鐓^的房屋出售給張,房屋交易價格為20萬元,同年4月轉讓。
隨后,他們簽署了一份承諾書,同意周在一年內將5萬元歸還給張。張取得房屋所有權后,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申請15萬元貸款,由周使用,負責月抵押;逾期不還的,由張處理,貸款還清后由張合作轉讓。
2013年3月,周還清了房款,要求張還房。然而,張拒絕歸還房屋,認為房屋以其名義登記,應歸其所有。周只能向他索賠20萬元的房價。為此,雙方都去了法院。
判決
經審理,法院認定雙方買賣合同無效,判決張某應協助周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上海刑事律師評析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簽訂銷售合同的目的是由于周資金短缺和信用不合格,所以以銷售形式以張的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因此可以確定雙方本質是借助銷售財產避免正常的國家金融監管秩序,達到欺騙銀行貸款的目的,屬于合法掩蓋非法目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提醒
以假賣房的方式騙取銀行貸款,不僅可能承擔民事風險,還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