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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日鎮刑事律師解網絡賭場計算賭資方法

              時間:2021-09-26 11:03 點擊: 關鍵詞:網絡賭博,認定賭資,泰日鎮刑事律師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網絡賭博也成為了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高發形態。泰日鎮刑事律師網絡賭博面向互聯網中的不特定人群,使得賭徒無需出門就能在家通過個人電腦、手機進行賭博,賭博活動更加隱蔽;大部分賭博網站都采取會員制的方法向賭徒定向發放“邀請碼”等驗證程序,使得公安機關傳統的街頭拉網排查偵查模式有所受阻。此外,網絡信息數據易刪除、易格式化的特性,為公安機關偵破犯罪時的取證工作增加了難度。


               

                  法院就賭資的認定及計算方法作出釋明:

                     關于開設賭場被告人自己投注的金額是否需要扣除的問題

                法院認為:賭資既包括參與開設賭場者直接接受他人的投注,還包括發展的所有下線代理的投注,以及開設賭場者自己參與賭博的自己數額。在現有證據證實被告人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的情況下,應當推定其賭博賬戶內的資金均為賭資。
               

                關于投注金額重復計算的問題

                法院認為:和線下的實體賭場相比較,網絡賭博具有特殊性,賭資的計算更為復雜,雖然上述提到的積累計算賭資情況可能客觀存在,但是投注額仍然是一個比較重要和客觀的量刑指標,應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但是,可以考慮到具體情況,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區分。
               

                關于賭博資金雙向流動的問題

                法院認為,在計算賭博盈虧時,同一會員也存在將輸的錢轉給上家,同時又從上家收入贏的錢的情況,同樣該會員對其下家也存在類似的既收入又轉出資金的情況,也就是說存在銀行或微信轉賬記錄出現資金雙向流動的情況。根據《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對于開設賭場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接收和流轉的資金包括轉入和轉出的資金,因此雖然不能將雙向流動的金額直接作為賭博的盈利額,但是可以作為認定賭資的依據。



                網絡賭場的賭資計算

                賭博機犯罪和網絡賭博犯罪都是新興起的開設賭場犯罪形式。在偵查技術不發達的時候,公安機關只能通過加強治安巡邏、治安排查來挖掘賭博犯罪。隨著治安監控技術的發展,警察偵查人員排查方法越來越系統、精確,使得規模大、人數多、資金往來密集的傳統地下賭場、賭莊逐步被淘汰,小巧,容易隱藏,無需工作人員操作的賭博機便出現在大街小巷,這些賭博機有的打著“娛樂設備“的旗號,卻行“賭博”的實質——《罪名解析:賭博罪、開設賭場罪》
               

                對于賭博機犯罪中的賭資數額認定,《關于辦理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五條已經作出明確規定“本意見所稱賭資包括:(一)當場查獲的用于賭博的款物;(二)代幣、有價證券、賭博積分等實際代表的金額;(三)在賭博機上投注或贏取的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實踐中,被認作賭資的金錢或者物品大多“當場查獲”為準,排除了歷史上曾經發生過的用于賭博的款物。然而,與賭博機犯罪不同,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組織賭博活動,往往會留下相對清晰的投注、返點資金流動痕跡。此外,在這種犯罪案件中,往往會有多個不同的嫌疑人,在不同的環節上發揮作用,泰日鎮刑事律師譬如有的嫌疑人會充當“代理”的角色,接受賭徒的投注,并將這些投注上交給賭場進行賭博,在將賭博后所虧剩下的錢或所贏得的錢返給賭徒。那么如何對這些人的賭資進行認定,便成了問題。


               

                   梁志勇案:輸贏金額亦認定為賭資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19)豫01刑終993號梁志勇、王喜鳳開設賭場案(二審)中,梁志勇的辯護律師發表辯護意見稱“賭資認定應以實際投注或贏取的點數核算,原判鑒定意見重復計算多局,投注金額重復,計算錯誤,且梁志勇的下線投注合計4078120元,鑒定意見將2014年4月22日至2018年7月1日劉亮賬戶收取李毅宏、王喜鳳、牛濤等人資金認定為梁志勇的賭資,與事實不符。”
               

                而法院卻對辯護律師的觀點持否定態度:本案預先投注時并不先行充值,而是每周統計輸贏后在線下補錢或匯款,每位參賭人員每周結算時輸錢屬于投入賭資、贏錢則屬于所得賭資,均應認定為涉案賭資。鑒定意見比照張新建記錄本內容,依據涉案人員銀行卡交易明細統計、核算梁志勇與下線參賭人員及上線的資金往來情況,原判據此認定其涉案賭資并無不當。且收取、支付下線、上線資金均源于其開設賭場的整個行為,收支差額應認定為其違法所得金額。對該項上訴、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
               

              泰日鎮刑事律師解網絡賭場計算賭資方法
               

                陳雄勇案與馮國富案反復下注不累計

                修水縣人民法院審理的(2019)贛0424刑初127號陳雄勇開設賭場罪案中,公訴機關修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8年3月份,被告人陳雄勇在龔良偉(在逃)處取得一個投注“時時彩”賭博的網址(https://dsd8899.com),并通過龔良偉開了一個代理賬號(賬號ak999,密碼cxy736676),代理賬號的流水返點比例是2.6%。2018年4月份,被告人陳雄勇通過代理賬號給參賭人員付某開了一個會員賬號(賬號dsn99×××99,密碼789456)用于賭博,會員賬號的流水返點比例是2.4%,通過這個會員賬號可以在網站上直接進行賭博,也可以手機下載彩娛樂APP進行賭博。2018年4月至6月份期間,付某在被告人陳雄勇開的會員賬號上進行賭博,投注金額共計1432968元,被告人陳雄勇獲利2865.936元。
               

                法院審理認為,泰日鎮刑事律師關于賭資數額的認定問題,起訴書中所指控的投注金額1432968元,該數額系參賭人員付某利用被告人陳雄勇提供的會員賬戶投注參賭,經多次反復投注滾動疊加的數字,不能客觀真實反映涉案賭資數額。因此,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雄勇開設賭場罪涉案賭資1432968元的事實,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確認。

               

                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2017)豫0603刑初305號馮國富等開設賭場案,公訴機關指控稱,自2014年以來,馮國富為賭博網站“迪威娛樂城”擔任代理,并發展XX飛、XXX、梁中才、孫桂香等11個下級代理和20個會員接受投注。僅2017年4月16日至2017年5月24日,馮國富接受投注共計6062005元。該案中,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稱,馮國富構成開設賭場罪,不屬于情節嚴重。一、關于賭資數額計算:應該以投入的實際金錢數額計算賭資數額,投注或贏取的點數不應該重復計算,馮國富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情形。二、馮國富的下級代理沒有接受他人投注,其不屬于下級代理再次接受投注的情節嚴重的情形。法院審理認為,經查,該數額系賭博網站記錄的反復投注累加數字,存在重復計算問題,不能真實客觀反映涉案實際賭資金額。綜合全案,無證據證實五被告人開設賭場的行為屬情節嚴重的情形。

               

                橘核黑蝶案:以累積計算的投注金額作為網絡賭博的涉案賭資金額

                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的(2019)蘇0621刑初227號橘核黑蝶開設賭場案中,公訴機關海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被告人橘核黑蝶于2018年3月至7月6日間,為謀取非法利益,利用“QQ”聊天軟件建立聊天群,制定賭博規則,用自己的QQ號拉人、踢人,糾集參賭人員徐某、謝某、朱某、顧某等人在該群內,以發紅包的形式賭博,并每日向群內參賭人員收取人民幣8元至10元不等的群費。期間,被告人橘核黑蝶收取群費合計人民幣13466.16元,其中,2018年6月1日、11日、14日賭資合計人民幣351700元。

                這個案件的爭議焦點也正是在于賭資的金額上——網絡賭博案件中,存在著參賭人員反復下注的情況,如果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算法計算,那么累計下來的數額遠遠高于普通地面賭博數額的情況(于普通地面開設賭場犯罪的賭資計算以參賭的所有現金計算,不是每一次投注累計計算)。

                然而,法院認為,利用網絡組織賭博的犯罪行為,不拘于空間、地點的限制,組織者僅需要一個手機或一臺電腦,就可以在短時間內立即糾集數百人進行賭博,且隱蔽性強,其危害性遠大于普通的地面開設賭場行為,故累計計算的方式并無不當。 

               

                顧少樂番案:以被告向上線投注的銀行流水累計計算賭資金額

                在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19)黔01刑終509號顧少樂番等人開設賭場案中,法院查明顧少樂番等人通過直接或相互介紹獲得賭博賬號,分別或相互合伙建立微信群,拉人進群后利用賭博網站上開出的重慶時時彩號碼,以賭大小、單雙、總大、總小、總單、總雙、合單、合雙等方式,讓賭客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轉賬方式下注,在每局開盤前將獨自轉至上線指定賬戶,開盤后根據賭客下注押注情況,以1:1.95的賠率將獨自返給賭客,并從中抽成。

                  一審法院查明,顧少樂番銀行賬戶收上線轉入款9059864元,轉付資金到上線銀行賬戶6813715元;邱瑾(顧少樂番使用)銀行賬戶收上線轉入款14187460元,轉付資金到上線銀行賬戶12403728元。法院認定顧少樂番涉案賭資為23247324元(即顧少樂番銀行賬戶收上線轉入款9059864+邱瑾銀行賬戶收上線轉入款14187460),共計違法所得118608元。不難看出,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部分時把上線轉款給被告人的金額累計認定為涉案賭資。

                二審法院否定了這種計算方法,認為賭資的計算應當以被告人向上線投注的賭資累計計算。二審法院認為,上線轉給被告人的金額僅僅只是被告人投注贏得部分,被告人投注輸的部分沒有體現,而且在其中還有上線根據被告人的投注情況給予的返點,以該金額認定賭資缺乏客觀性、公正性。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博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的規定,以被告人每次實際向上線投注的金額累計計算賭資較為客觀。

                因此,二審法院以被告向上線投注的銀行流水累計計算,從而改變一審法院對賭資的計算數額,認定顧少樂番賭資人民幣19217443元(即顧少樂番銀行賬戶轉付資金到上線銀行賬戶6813715元+邱瑾銀行賬戶轉付資金到上線銀行賬戶12403728元)。

               

                叢連成案反復投注累計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審理的(2017)遼0204刑初54號叢連成等32人開設賭場案中,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人民檢察院指控稱,被告人叢連成系被告人李在恒發展的賭博網站代理,其伙同被告人韓昊志、周劍,雇傭被告人宋仕偉操盤,使用cong041107賬號、comg041118賬號、999905(cong.L)賬號,于2016年6月10日至6月14日、6月20日至7月3日、7月19日至7月24日,接受投注賭資共計人民幣3438560元,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6萬余元。

                被告人叢連成、韓昊志、楊亞東的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賭資數額不準確,即根據電子證據計算出的投注金額有反復投注的情形。經查,本案被告人通過代理賭博網站的賬號實施開設賭場行為,接受投注、結算抽水都通過網絡進行,故公訴機關根據公安機關從網站后臺截取投注數據計算賭資是準確的,且參與賭博的資金就是賭資,即使存在反復投注,每一次投注都是參賭行為,不影響賭資的認定,故該辯護意見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張德志等案:自己下注金額也算入開設賭場賭資總額,重復下注金額累計,但可在量刑時予以區分;用于接收、流轉賭資的賬戶,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一律認定賭資。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19)粵19刑終659號張德志等人開設賭場案中,一審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認定事實:被告人張德志通過葉國強(另案處理)取得賭博網站“星輝國際”(即“利豐國際”)的總代理(賬號a99、a888),并在東莞市發展被告人李平安(賬號3336)、郭積芳(賬號2188)、張力能(賬號3099)作為網站代理,再由李平安等人各自發展下級會員,向他人非法收受“香港六合彩”投注。自2017年至2018年6月5日止,張德志通過賭博網站收受他人投注約1020萬元,期間于2018年5月22日至6月5日收受他人投注1630489元。

               

                網絡賭博賭資數額不宜累計投注點數

                2019年12月22日的《檢察日報》刊文《認定網絡賭資數額不宜累計投注點數》(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肖恩)。文章稱,資金規模是評價賭博相關犯罪社會危害性的重要指標,而通過累積投注點數認定賭資數額,不能客觀反映真實資金規模。因為(假使)參加網絡賭博人員以很少的資金參與賭博,也可能反復投注而積累巨額投注點數,且參與賭博賭博時間越長,累計投注點數越大。但是,客觀上卻沒有與累計投注點數相對應的真實資金,并且而這往往差額巨大。

                除此之外,不同參賭人員用相同的資金參與網絡賭博,泰日鎮刑事律師也會因為各種因素而使累計投注點數各不相同,容易引發使用相同資金參與網絡賭博的人員在罪與非罪、輕刑和重刑的巨大差別。


               

                在已生效的法律規定中,我們不難找尋到關于賭資計算的算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

                本意見所稱賭資包括:(一)當場查獲的用于賭博的款物;(二)代幣、有價證券、賭博積分等實際代表的金額;(三)在賭博機上投注或贏取的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第九項

                “關于賭資的計算和追繳、沒收”中記載:“網絡賭博中賭資的計算方式,是由計算機網絡賭博行為的特殊性決定的。在計算機網絡賭博中,為了方便客戶投注,用作投注的對象往往只是‘點數’,而不是真實的資金。只有在結算時才按照每點實際代表的金額來計算輸贏數額,然后再發生真實的資金轉移關系。

                計算機網絡賭博中,‘點數’相當于現實賭博中的籌碼。這種計算方法,只適用于計算機網絡賭博中對用作賭博的款物和賭博應取得款物的數額的計算,能夠反映計算機網絡賭博中,終身的投注數額和贏取數額。”在開設賭場案件中,涉案賭資往往決定著量刑的輕重,但目前網絡開設賭場案中“賭資”的具體計算方法,也許因為各案件所涉案情不同,各地司法機關并未采取相對統一的計算方法。在互聯網犯罪數量急劇增多,網絡賭博、網絡開設賭場的新模式也在逐漸增多的環境下,對于賭資計算方法也應該進行更細化的規定。上海專業刑事律師


               

              泰日鎮刑事律師支持和反對監獄的 泰日鎮刑事律師分析刑事司法倫理
              泰日鎮刑事律師報告犯罪的黑暗形
              泰日鎮刑事律師解網絡賭場計算賭資方法 http://www.jsbrockman.com/jjfz/1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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