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銀行結算憑證,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有關金融憑證的管理制度,同時又對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造成損害。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既包括個人,亦包括單位。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接下來就由上海經濟犯罪律師為您講解金融證據欺詐犯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金融憑證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有關金融憑證的管理制度,同時又對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造成損害。從廣義上來說,匯票、本票、支票都屬于銀行的結算憑證,與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等金融憑證具有相同的性質。但作為本罪行為對象的金融憑證,則僅是指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及銀行存單。如果使用偽造的、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進行詐騙,構成犯罪的,不構成本罪、而應是票據詐騙罪。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個人,亦包括單位。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金融憑證詐騙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實施金融憑證詐騙的前后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策劃、商量對策、充當內應,為詐騙犯罪分子提供詐騙幫助的,應以金融憑證詐騙共犯論處。
4、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對所使用的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必須表現出明知。如對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不表現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憑證是偽造或變造的,則不構成本罪。
二、金融憑證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l、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詐騙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所謂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詐騙數額達5萬元以上,單位詐騙金額達30萬元以上。至于其他嚴重情節,一般是指進行金融憑證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惡習不改的;因其詐騙造成受害人巨大經濟損失的;金融憑證詐騙款項用于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等等。
2、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數額特別自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個人詐騙數額達到10元以上,單位詐騙達到100萬元以上的,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即可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至于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以金融憑證詐騙為常業的,因其詐騙造成他人特別巨大經濟損失的,屬于慣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個嚴重情節的,等等。
3、犯本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本罪與詐騙罪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競合關系。利用金融憑證進行詐騙是詐騙罪的一種形式。前者是特殊犯罪,后者是一般犯罪。按照競合原則適用的法律規定,除有相反規定外,應當按照特殊規定對犯罪行為進行定罪量刑。
四、本罪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
行為人通過偽造或變造委托企業收款業務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商業銀行作為結算憑證又用之騙取財物的,屬于一種手段牽連關系行為,根據牽連犯的處理原則應擇一重罪進行管理處罰。
因為金融憑證詐騙罪屬于故意犯罪,所以過失實施了相關行為的,無法被認定為本罪。而成立本罪,也要求進行詐騙活動過程中,涉及到的金額達到較大的標準,否則的話可能也不能以金融憑證詐騙罪來論處。在處罰上面,對自然人的處罰分為了四個幅度,其中構成本罪,同時數額達到特別巨大標準,也給國家、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的損失,那么可以對行為人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時還會沒收個人財產。以上就是上海經濟犯罪律師為您講解金融證據欺詐犯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經濟犯罪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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