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債券的發行,一般 ICO 項目不會承諾支付代幣的成本和利息,代幣沒有到期問題,沒有債務償還。也就是說,一般來說,ICO 投資者依賴于預期投資的數字代幣的升值。這不同于預期股息和交易價格升值的股票預期,也不同于債券依賴償債收益的預期。上海經濟犯罪律師為您講解有關的內容。
但是,如果ICO發行方將代幣進行直接跟一定的股權激勵掛鉤,如在白皮書中沒有明確信息披露:此ICO項目能夠接受以比特幣為形式的投資,每個比特幣可換取n枚項目代幣,每n枚項目代幣系統可以自己獲得分析該公司員工股權的一定市場份額。則代幣性質將發生問題根本需求變化,將可能會被認定為中國股票憑證,ICO發行方的行為也將可能就是構成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對于債券罪。
ICO項目的發起人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與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
根據這種理解,刑法考慮了兩個基本特征: 一是需要三級或三級以上的關系,另一個是根據參與計算報酬和回扣的人數。
目前在ICO項目的發行過程中會出現這種現象,即下級籌集 "錢 "由上級收取,再由上級提交給上級,從而推動形成多個層級,最終促使發行方獲得足夠的加密貨幣,達到發行代幣的目的。例如,項目方以區塊鏈的名義成立了一家專門銷售虛擬貨幣的公司。
在銷售過程中,項目方引誘投資人購買一定數量的虛擬貨幣獲得會員資格,引誘投資人繼續發展他人購買一定數量的虛擬貨幣作為下線,以此類推計算獎勵。當項目方有三級以上,以發展人數作為發放代幣的依據時,可能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ICO作為一個區塊鏈技術發展催生的新生事物,法律上并無明文進行規定企業是否觸犯與集資活動有關的罪名。
確定犯罪構成的核心要素包括:
第一,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是否定義為“貨幣”或“金融憑證”;
第二,其適用是否具有虛假宣傳的性質,是否具有實現的可行性;
第三,ICO代幣是否與發行人股權掛鉤。
ICO發起方及ICO平臺企業應當進行充分考慮通過以上刑事風險,以確保系統運行合規。
上海經濟犯罪律師認為,一般情況下,如果ICO的收益與發行方的公司利潤、股權收益、分紅收益、公司表決決策等權益無關,也不以任何方式與發行方的股權或類似權益掛鉤,則ICO行為與發行股票具有明顯的差異。如果ICO不存在回購或到期還本付息的交易設置,則與發行公司、企業債券的差異也是明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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