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孫的丈夫兩年前去世了,因為孫沒有一技之長,也沒有多少文化,很難找到理想的工作,又累又不愿意做。有一天,我和幾個姐妹聊天,其中一個告訴他,我可以快速賺錢。孫以為自己還年輕,該攢點錢了,就把上小學的女兒送到鄉下奶奶家照顧,自己在家做賣淫活動,有人專門為他介紹客人,從中抽利,孫某通過微信與客觀取得聯系,領取自己的家庭交易。
2018年8月的一天,有人給孫某介紹了一位大老板黃某,孫某看到黃某真的很不尋常,一身筆直的西裝,塞下一個大錢包,對孫某說,我讓我的司機回去了,其實黃某是坐公交車來孫某家的。進門聊天時,黃某有意無意地打開錢包,露出厚厚的一疊錢,孫某一看到大生意,自己也裝得好像對錢無所謂。沒等孫某開口,黃某就說,順手從錢包里拿出一個厚厚的信封,放在桌子?上。孫某也不好意思現場清點,兩人開始發生性關系,黃某突然接到一個電話,和孫某說,我的司機來接我了,回公司有個合同需要簽訂,孫某穿好衣服,一看黃某給的錢都是冥幣,孫某報警。
事實上,此案總結為:黃用5000元冥幣(非假幣)騙孫與孫進行性交易。以下上海金山的刑事律師根據相關刑法原則,結合案例進行分析。
劉某不構成強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罪是侵犯婦女自身決定權的犯罪,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系,完全由婦女自身決定。違反上述任何方式,強迫與婦女發生性關系都違背了婦女的意愿。一般來說,當女性發生性關系時,她們必須完全自愿。
在這種情況下,當孫與黃發生性關系時,孫非常清楚地與眼前的男人發生性關系。孫之所以愿意和陌生人發生性關系,是因為這個人給了她很多錢。因此,孫與黃發生性關系時,并沒有違背孫的意愿。因此,本案不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在這種情況下,其實孫的動機了,動機被騙了,強奸罪的成立被否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劉不構成強奸罪。
有人認為劉不構成強奸罪,但構成詐騙罪。
劉某不構成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產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
在這種情況下,從客觀行為的角度來看,完全符合欺詐罪的因果過程,劉也有欺詐責任。但欺詐罪侵犯的法律利益是公私財產,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在這種情況下,黃欺騙了孫的性利益,不能用財產的價值來衡量。性利益不是欺詐罪侵犯的法律利益。
更重要的是,欺詐罪與欺詐罪的想象是一致的,也符合欺詐罪的行為方式,但欺詐罪的法律利益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如性利益可以成為本犯罪的法律利益,而欺詐罪不能。退一步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劉假裝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他可以在這種情況下完全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劉某不構成詐騙罪。
那么,劉不是用冥幣嗎?可以用假幣追究刑事責任嗎?
劉某不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偽造貨幣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財產。
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律法規,明知偽造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律利益是國家貨幣流通管理制度。這意味著一旦假幣在市場上流通,就會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也就是說,只有假幣能夠在市場上流通,才能侵犯國家貨幣流通管理制度和刑法保護的法律利益。假幣在市場上流通是完全不可能的,不可能侵犯刑法保護的法律利益,也不可能構成犯罪。
在這種情況下,劉用冥幣與孫進行性交易,冥幣根本沒有假幣值屬性,也就是說冥幣在市場上根本沒有流通。作為普通人,他們知道冥幣只是燒給死人的。因此,冥幣不能視為持有和使用假幣罪中的假幣。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假幣,所以劉不能構成持有和使用假幣罪。
結論:根據上述分析,很難在事實和規范之間找到相應的指控。根據刑法的法律原則,劉在本案中的行為是無罪的。上海金山的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