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近日,湟中區檢察院受理了一起涉嫌非法捕獵陸生野生動物犯罪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海北州門源縣,通過熱像儀對海東市互助縣、西寧市大通縣、湟中區李家山鎮等地非法獵捕野鳥彈弓,共查處野雞57只,一只兔子,一只鴿子。
經鑒定,野雞(學名:雉雞)為陸生野生動物,具有重要的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其基準價格為300元/只,57只總計17100元。接到該線索后,湟中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迅速介入,經過詳細的案情審查,決定對該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二被告依法承擔生態資源損失17100元,并在市上媒體進行賠償。經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認定二被告人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在此基礎上進行民事公益訴訟,經法院調解,雙方同意,二被告共向生態資源損害賠償17100元。
此案為“湟中區檢察院蓮花湖珍稀鳥類棲息地公益訴訟保護站”成立以來,辦理的野生鳥類公益訴訟案件,也是青海省檢察院充分發揮檢察公益訴訟職能的一項工作。野獸。是維持生態平衡的關鍵,非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危害公共利益。我國刑法明文禁止這種犯罪。
? 上海金山刑事律師說法
刑法第341條:
違反法律規定,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文物、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六條野生動物和它們的生境要負責任。禁止非法捕殺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任何組織、個人都有權向相關部門或機關舉報任何違反本法的行為。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對舉報或投訴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禁止獵殺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人口調控、疫病監測等特殊情況,要求捕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特許權獵捕許可證應當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應當向省、自治區、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獲得自治區規定的獵捕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電子誘捕器和獵套,獵夾,地槍,鳥籠等獵具。禁止以夜光行獵、殲滅性圍獵、搗巢、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研確需網捕,不包括電子捕獵。
除了上述規定外,其他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上海金山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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