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情況下,一旦被告的行為被定義為刑事犯罪,他最關心的往往是能否減少犯罪數額,從而獲得更廣泛的處罰。僅從刑法規定的角度來看,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犯罪可以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無疑是一種嚴重的犯罪。因此,如何計算犯罪數額將不可避免地對被告的合法權益產生巨大的影響。與10年以上的刑期相比,即使只減少一個刑期,最終也會在3-10年之間進行量刑。這對許多被告來說是非常不同的心理接受程度。當然,如果通過辯護可以辯護,量刑將直接減少到3年以下,量刑辯護自然會更好地實現。
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數額一般涉及以下問題:
1.集資者在集資當天以返利的形式還給集資參與者的錢。犯罪金額應當計入嗎?
2.貸款合同到期后,集資參與人不退還本金,而是重新簽訂貸款合同。這筆錢應該重復計算嗎?
3.集資者歸還的本息是否應納入犯罪金額?
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簡介
2015年,尹成立了一家擔保公司。公司成立后,尹聘請員工以投資擔保支付高利息的方式宣傳,最終吸收了800多萬元的存款給社會不特定對象。經查明,尹使用存款當天的退稅商業模式,支付利息超過10萬元。此外,貸款到期后,一些籌款參與者認為收入很好,所以他們沒有取出本金,而是選擇續簽貸款合同。然后發現,截至事件,尹支付了15萬多元的利息。
上海集資詐騙律師分析
首先,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護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而不是集資參與者的財產所有權。換句話說,只要行為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就可以構成犯罪。至于受害者是否遭受損失并不影響集資行為的定性,因此集資者的和早期支付的利息只是法律規定的量刑情節。在這方面,《非法集資司法解釋》也有同樣的規定。
此外,根據《非法集資意見》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共存款的數額,按照行為人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集資參與者收回本金或者取得回報后重復投資的金額不予扣除,但可以酌情考慮量刑情節。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尹的情況是不同的。集資參與者選擇續簽合同,而不是收回本金。本質上,尹吸收的資金并沒有增加,但貸款期限已經延長。我們認為這筆錢不應該包括在犯罪數額中。
最后,為了突出經濟實力或吸引更多參與者借款,一些籌款人將在籌款參與者借款當天返還一定的利息。對于這種商業模式,投資者本質上沒有實際支付,籌款人本質上沒有收取,我們認為不應包括在犯罪數額中。
法院二審認為
上訴人尹某已構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但原審法院認定金額有誤,應予以糾正。1.被告當天吸收資金的返利部分不計入犯罪金額,因為沒有實際收取。2.貸款合同到期后,被害人未取回本金并續簽合同的部分不得重復計算。3.犯罪前支付的利息部分不得從犯罪金額中扣除。
在非法集資犯罪中,受害人的損失和犯罪數額是非常重要的量刑情節。如果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請在犯罪發生后積極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否則,損失達到25萬元、50萬元、150萬元、250萬元、1500萬元、2500萬元、2500萬元后,也可能面臨升級量刑。
上海集資詐騙律師解析有人以元宇 | 上海集資詐騙律師淺談套路貸這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