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近幾年非法集資的各類新聞、各類相關案件層出不窮。非法集資詐騙了太多太多人的錢,那么對于一些非法集資我國有什么國家法律制度進行管理維護受害者的利益呢?上海刑事犯罪律師為大家梳理了有關非法集資特點的法律知識,希望廣大網民提高警惕,防范欺詐。
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2010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非法集資”主要內容包括“非法吸收中國公眾存款產品或者可以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集資詐騙”。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業務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我們國家經濟金融風險管理會計法律規定向培養社會保障公眾(包括工作單位和個人)吸收大量資金的行為,同時需要具備重要構成非法集資的四個基本特征要件,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自己目的,使用網絡詐騙研究方法有效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所屬教學行為的,應當嚴格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實際應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明確構成非法集資需同時需要具備以下四個主要特征要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吸收親屬、朋友或單位內特定對象的資金,未經公開,不得視為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共存款。
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一)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二)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后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
(三)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采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制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四)利用親情誘騙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這里介紹一下非法集資的相關特征。如果遇到非法集資、被騙,要及時報警,減少朋友的損失。同時收集證據,可以委托海刑事犯罪律師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