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金融市場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案件屢見不鮮。什么是兩者的非法集資?籌款詐騙?什么?有什么區別嗎?接下來,上海集資詐騙罪律師將梳理非法集資與集資詐騙的區別:
一、什么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在現行成文的法律、法規中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只有中國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關于詐騙罪案件情況具體方法適用我國法律的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司法解釋不屬于法律)中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個人、法人和一些其他公司組織,未經有權機關部門批準向社會發展公眾通過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行政政策法規我們可以達到設定行政許可。部委規章制度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批準或行政許可的籌資活動包括:金融機構吸收公眾存款,企業公開發行股票、債券,從事保險業務;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向公眾發行基金。
二、什么是集資詐騙罪
我國經濟刑法的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自己目的,使用網絡詐騙方式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數額存在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役,并處二萬元以上就是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進行特別具有巨大影響或者有其他國家特別對于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可以沒收財產。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欺詐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籌資欺詐的欺詐手段是“行為人以虛假籌資、以虛假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募集資金”;
2.依據《關于詐騙罪案件沒有具體情況適用相關法律的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非法集資是指“個人、法人和中國其他國家組織,未經有權機關部門批準向社會發展公眾對于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資罪中,行為人的行為要具有存在一定的“融資性”。
3.被害人應當具有普遍性,即客體不具體,犯罪嫌疑人欺詐一定數量的熟人或僅欺詐少數單位的公私財產,只能認定欺詐。
4.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非法占有募集到的資金的目的,判斷能力是否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從以下問題行為方式進行分析判斷:
?。?)以募集資金逃離;
?。?)揮霍募集資金,致使募集資金無法歸還;
?。?)使用集資款進行一些違法行為犯罪心理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有其他欺詐行為,拒絕返還資金歸集,或使資金歸集無法返還的。
在實踐學習生活中,對于此類干擾金融產品市場經濟發展的情形我們一定要及時制止,加強我國金融法治社會建設,依法強化互聯網金融機構監管,規范金融秩序。如果因此類相關的法律環境問題主要涉及相關的刑事責任,可以得到及時聯系上海集資詐騙罪律師為您進行分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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