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都是違法的。國家通過金融機構吸收存款、社會閑散資金,維護社會經濟環境的穩定。2009年熱鬧一時的吳英案,就是集資詐騙罪的典型。什么是集資詐騙罪?立案標準是什么?上海集資詐騙罪律師幫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
根據《刑法》,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用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單一犯罪客體(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于復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集資詐騙罪也是當前高發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是我們進行打擊的重點。
行為人是不是有非法占領的目的,是集資詐騙罪差別于別的非法集資類犯法的首要要素。某種非法集資行動如果其主觀目的是非法占有并且又采用了詐騙的方法,則即使其符合其他非法集資類犯罪的要件,也將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審理欺騙案件詳細使用法律的多少問題的說明》第三條規定: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行為人擁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該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將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領目標”歸結為:(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銷毀賬目,或者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依據《追訴規范》,集資欺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許單位集資欺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該依法予以刑事追訴。因為集資詐騙罪的客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關于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依據《刑法》第384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對“調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的理解: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
屬于不作為方式的犯法。所謂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并且能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應該做也能夠做而未做的情況。不作為客觀方面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行為人負有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構成犯罪的不作為的前提。特定義務一般有三個來源,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二是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三是由行為人先行的行為而是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于危險狀態所產生的義務。
第二,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為人雖有某種特定義務,但由于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為。
第三,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社會危害性。
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犯罪發生的頻率非常高。因此,經濟犯罪的辯護也成為出庭律師的經常和必要。針對控告構造的控告,辯解律師是否捉住本案要領,能否在國家公權力的威懾下發現證據、提取證據、對證據進行質證,就需要辯護一方發揮主觀能動性,以法律賦予的權利,通過正當合法的途徑與控訴方展開對抗,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如果您遇到類似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上海集資詐騙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