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乘出租車欲到目的地搶劫但惟恐被發覺而在中途放棄的行為是否構成搶劫預備階段犯罪中止,需要根據刑法規定和相關案例進行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犯罪未遂是指因種種原因未能完成所預期的犯罪行為的行為。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犯罪分為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完成三種情形。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已經開始實行犯罪行為,但在達到犯罪預期結果之前,因自動放棄或其他原因而中止犯罪行為的行為。因此,對于騙乘出租車欲到目的地搶劫但惟恐被發覺而在中途放棄的行為,應該認定為搶劫預備階段犯罪中止。
在刑法適用上,犯罪中止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通常較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中止行為人應當根據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犯罪行為的性質,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對于搶劫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行為人,應該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接下來,我們來探討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毀的機動車輛能否計入搶劫數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手段搶奪公私財物的行為。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情節惡劣的搶劫罪的刑罰從重,其具體表現包括搶劫數額較大或者使用暴力手段造成人員死亡、重傷、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因此,在搶劫罪的犯罪數額中,應當計入犯罪人實際劫取的公私財物價值。對于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毀的機動車輛,如果犯罪人成功地劫取了該車如果犯罪人成功地劫取了機動車輛并進行了物品轉移,那么該車輛的價值應當計入搶劫數額中。但如果犯罪人并沒有成功地劫取機動車輛,或者即便成功劫取了該車輛但并未將其賣出或使用,而是在事后將其焚毀,那么該車輛的價值不應該計入搶劫數額中。
針對這一問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曾于2012年作出過判決。案件中,被告人張某等人騙取一輛出租車后將其焚毀,案發后返還車主,最終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在判決書中,法院認為雖然犯罪人將被騙取的車輛焚毀,但是該車輛已經被劫取,具有價值,應當計入搶劫數額中。
綜上所述,對于騙乘出租車欲到目的地搶劫但惟恐被發覺而在中途放棄的行為應該認定為搶劫預備階段犯罪中止,而對于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毀的機動車輛,應當根據犯罪人是否成功地將該車輛劫取、使用或賣出等情況來判斷是否計入搶劫數額。這些法律原則和案例都為相關法律人士提供了有價值的參考和指導。
此外,在實踐中,還需對具體案件進行分析,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來判斷是否構成搶劫犯罪以及數額計算問題。在案件審理中,應該充分考慮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物證、視聽資料等各種證據,綜合判斷案件事實,以確保裁判結果的公正和準確。
在處理騙乘出租車欲到目的地搶劫案件時,法律機關應該依法從嚴處理,保障社會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首先,對于騙乘出租車欲到目的地搶劫但惟恐被發覺而在中途放棄的行為,雖然沒有實際劫持或控制被害人的情況發生,但是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應該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如果犯罪人已經采取了實際行動并進入搶劫犯罪的準備階段,那么應該認定為犯罪未遂,并依法從重處罰。
其次,在處理搶劫案件時,涉及到搶劫數額的計算問題。對于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毀的機動車輛,應當根據犯罪人是否成功地將該車輛劫取、使用或賣出等情況來判斷是否計入搶劫數額。如果犯罪人成功地劫取了機動車輛并進行了物品轉移,那么該車輛的價值應當計入搶劫數額中。但如果犯罪人并沒有成功地劫取機動車輛,或者即便成功劫取了該車輛但并未將其賣出或使用,而是在事后將其焚毀,那么該車輛的價值不應該計入搶劫數額中。這一計算問題在實際應用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
最后,要加強對出租車司機的安全防護和教育。出租車司機的職業特殊性決定了他們面臨的安全隱患比其他職業更大,容易成為搶劫犯罪的目標。因此,應該加強對出租車司機的安全防護和教育,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和應對能力,以避免搶劫犯罪的發生。
針對騙乘出租車欲到目的地搶劫案件中止問題和搶劫數額計算問題,我們應該加強對法律規定和相關法律案例的學習和理解,確保依法從嚴處理此類案件。同時,要加強對出租車司機的安全防護和教育,以減少搶劫犯罪的發生。
總而言之,上海刑事案件律師提醒大家,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騙乘出租車欲到目的地搶劫但惟恐被發覺而在中途放棄的行為,應該認定為搶劫預備階段犯罪中止。而對于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毀的機動車輛,應當根據犯罪人是否成功地將該車輛劫取、使用或賣出等情況來判斷是否計入搶劫數額。此外,應該充分考慮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物證、視聽資料等各種證據,綜合判斷案件事實,以確保裁判結果的公正和準確。只有在正確的法律理解和充分的證據分析的基礎上,才能做出公正的裁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