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全國聞名的鄭州“電梯勸煙致死案”為例,死者段某某的家屬認為,如果楊某沒有勸阻段某某吸煙,兩人就不會發生口角,段某某就不會發病死亡,因此楊某勸阻和段某某死亡有因果關系,一審法院認可這種理解,判令楊某賠償段某某損失。好在二審法院比較清楚地解釋了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的含義——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與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楊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最近法院也有一起類似判案:劉某駕駛農用三輪車正常行駛時,被一輛摩托車追尾,追尾司機曾某系醉酒、無證駕駛,在事故中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事故發生后離開現場的劉某負主要責任。劉某被控交通肇事罪,一審獲刑一年三個月。廣州中院改判劉某無罪,理由是劉某的違章行為不是事故發生的必然原因,曾某從后面碰撞劉某駕駛的車輛致當場死亡,因此重大事故不是劉某的違章行為所引起的,其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這起案件中,雖然劉某駕駛的車輛制動系、燈光系不合格,其行為當然也屬于違章駕駛,但上述違章行為不是本次事故發生的必然原因。碰撞發生后,劉某繼續行駛離開了現場,也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與被害人的死亡無直接因果關系。所以,即使交警判斷劉某有行政責任,也不等于有刑事責任。
案情:武漢的李泰容停放在樓下正在充電的電動車被小偷看上了,小偷在偷電瓶時意外觸電身亡。小偷家屬向李泰容索賠20萬賠償金,且一分不能少。最后經法院調解,車主賠償5萬塊錢的精神損失費。李泰容說,他住的是老舊小區,業主電動車亂停的情況比較嚴重,大家都是這樣充電的,之所以發生觸電,是因為下大雨,電瓶漏電把小偷電死了。
《北京青年報》署名常青村的作者評論認為:
小偷家屬向李泰容索賠20萬,真的不知道是什么理由,難道車主有責任保證偷車人的人身安全?即使最后法院協調賠償5萬,我覺得也是沒有道理的。我們要追問的是,車主為什么要賠償小偷家屬5萬元?從法理上說,本案屬于一般侵權責任糾紛,如果判斷車主負有侵權責任,那就要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過錯行為、損害后果、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個要件缺少任何一個,侵權責任都不能成立。
現在,小偷觸電死亡,似乎是存在嚴重的后果。但是,第一,車主李泰容存在侵權行為嗎?車主亂停車,私自充電確實違反小區的制度,但這種情況并不會對小偷侵權,小偷如果不去偷電瓶車,怎么可能觸電?難道小偷偷盜是其合法的權利?
這里的最大問題是,小偷的死亡與車主的充電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如果小偷不去偷車,就不可能觸電,其他車主也在亂停車充電,他們為什么沒有負責,就是因為小偷沒有去偷其他車主的電動車。如果一定要追究因果關系,我說連老天爺也應該擔責——如果不是老天爺下雨,電動車也許就不會漏電,小偷就不會被電死了。
老閔行刑事律師堅持認為,李泰容對于小偷之死不構成侵權,即使李泰容有過錯,與小偷之死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法院讓李泰容賠償5萬元,似乎更像是對小偷的同情,也是踐行了近年來社會流行的“誰窮誰有理,誰弱誰受助”倫理,把同情弱者的人類情感用到了極致,甚至催生了“死人就有理”和“一死就賠償”的情況,在法理上誤讀了所謂“因果關系”。
回到本文開頭提到的武漢那起案件,小偷觸電死亡不是李泰容亂停車的必然結果,而是小偷偷盜行為引發的意外,所以李泰容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因為小偷死亡可憐,就讓李泰容掏賠償,這種賠償豈不變成了撫慰金或慰問金了?
@談典看法 微博(知名法律博主)評論認為:
1.從侵權責任法角度來看。小偷家屬起訴的理由,只能是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而侵權責任法第一條就規定,該法保護的是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果確實查明死者就是在偷東西,那這明顯不是合法的行為;
侵權責任法同時規定,因受害人故意的行為導致的損害,行為人不承擔侵權責任。車主電瓶車在充電,如果不是非法觸碰甚至想盜竊,怎么會電死你?這明顯是一種故意的行為,責任不應由車主承擔。
2.“和稀泥”式執法影響法律公信力,更是一種不良導向。
本身責任劃分很明確,小偷就應當自己對觸電身亡承擔責任。但現實中,總有一些人懷著“比誰慘”的思維模式,沒有責任也讓人家擔點責,“補償一下”。這對無責一方當事人是很不公平的,法律權威何在?而作為執法機關,肩負更多的弘揚公平正義的正能量的職責,也被國家法律賦予了懲惡揚善的法定職權。盜竊本身就是一種公眾深惡痛絕、法律嚴厲打擊的違法犯罪行為,因為犯罪行為導致違法犯罪者受到損害,還要求被害者(車主)賠償,公平正義何在?
@小法官漫談 微博評論指出:
對于這樣的案件,如何判決,要慎之又慎!甚至,調解也要慎之又慎!因為調解雖然把個案解決了,卻依舊可能會背負這個社會的輿論壓力!具體到本案,一有人死的案件,家屬情緒一般比較激動,再遇上能鬧的,承辦法官和法院會面臨巨大的信訪壓力,這時候一般會做對方工作。如果對方同意多少拿出點錢賠償也好補償也罷,死者家屬能消停了,求之不得。我自己是一名法官,我深有感觸,在目前信訪制度沒有改變的情況下,信訪是法官和法院不能承受之重!其他人會說法院和法官沒擔當什么的,其實是站著說話不腰疼,臨到自己身上就知道了。
但是,是否就一定要和稀泥?也未必??赡苄枰嗟卦u估信訪壓力和輿論壓力孰輕孰重,再說這是車主自愿調解給付的(可能車主事后覺得,幸虧小偷來了,不然可能被電到的就是自己了),也不能過多地苛責法院?如果車主拒不同意,沒有任何人可以強迫他調解。從本案實體處理來講,若調解不成,進行判決的話,小偷家屬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編后語:按民事案件的程序,法官審理過程中調解是必經程序,如果是法官正常走程序時,車主自愿接受,那這事兒大家也就別聊,有錢難買愿意。由此,這個事件給我們最大的警示就是:下雨天一定不要給你的電瓶車充電!上海閔行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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