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自動取款機上撿到信用卡,背面寫著密碼,查詢后里面還有兩萬多元額度,這樣的“天降橫財”你敢取嗎?近日,閔行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卜二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撿到信用卡取現八千元,貪財小伙兒獲刑
基本案情:卜二文現年41歲,外地人,長期在上海閔行租住打工。2020年2月21日下午,卜二文在閔行市府東路某銀行ATM機機房內撿到手包一個,內裝有銀行卡、身份證等物品。但卜二文并沒有聯系失主或者交給警察,而是帶著手包離開。
路上,卜二文忍不住打開手包,發現一張信用卡背面還寫有一串疑似密碼的數字。在小呂鎮某路段,卜二文忍不住將信用卡插入自動取款機,試著輸入卡背面的數字,確實為該信用卡密碼。卜二文一時貪念,分別取現五千元和三千元。第二天,卜二文再次到自動取款機上查詢,顯示該信用卡已經給掛失無法取現。幾天后,卜二文將手包及內部物品丟棄在公路邊。直至案發,非法取得的八千元全部用于卜二文和家庭生活開銷。
法院判決:獲刑并罰款
法院審理認為,卜二文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到案后,卜二文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綜合考慮被告人卜二文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判處以上判決,并責令其退賠被害人損失八千元。
閔行華漕刑事律師說法: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中,“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經持卡人同意并授權,非持卡人擅自以持卡人名義使用其信用卡進行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取款等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卜二文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后,隱瞞其既非持卡人也未經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權而使用的真相,實施了欺騙行為,使銀行產生認識錯誤并處分了財產,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犯信用卡詐騙罪,最低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最高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閔行華漕刑事律師提醒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妥善保管好現金、銀行卡及密碼,盡量不要將密碼附在銀行卡上。遺失銀行卡后,應盡快掛失,以防他人利用銀行卡取款、轉賬、消費等,給自己造成財產損失。撿到他人的銀行卡應歸還,或就近交給銀行網點、民警,莫起貪念,觸犯刑法。上海閔行24小時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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