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然,持這種觀點的學者之所以否認訴訟詐騙行為構成詐騙罪,也是因為將詐騙罪限定為二者間詐騙。如前所述,這一解釋過于縮小了詐騙罪的成立范圍。其次,敲詐勒索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實施恐嚇行為——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于恐懼心理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上海刑事訴訟律師來為您講講相關的問題。
與詐騙罪相似,在敲詐勒索罪中,受恐嚇的人與被害人不必是同一人,但受恐嚇的人必須是處分財產的人,而且受恐嚇的人在處分他人財產時,必須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在訴訟詐騙的場合,雖然被害人交付財產是被迫的,但并不是因為恐懼心理而交付財產。
由于法院判決被害人交付財產,故應認定法院是財產處分人,但法院只是受騙而沒有受恐嚇。所以,對行為人認定為敲詐勒索是相當困難的(例如,將上述工程案認定為敲詐勒索罪,恐怕難以被人接受)。
換言之,在訴訟詐騙的場合,認定為詐騙罪所要回答的問題是:為什么行為人沒有欺騙被害人也成立詐騙罪?認定為敲詐勒索罪所要回答的問題是:為什么行為人沒有恐嚇被害人也成立敲詐勒索罪?對于前者,筆者已經作了回答。
一旦試圖對后者做出回答,就會發現,由于行為人并沒有恐嚇被害人,故不能認定為二者間的敲詐勒索;由于處分財產的法院沒有受恐嚇,也不能認定為三者間的敲詐勒索。所以,對于訴訟詐騙而言,與其在敲詐勒索罪方面尋找理由,不如認定為(三角)詐騙罪。
此外,雖然訴訟詐騙既遂的可能性不大,但這難以成為否認詐騙罪成立的理由。況且,事實上發生了許多訴訟詐騙既遂的案件;對訴訟詐騙未得逞的,也可能以詐騙未遂論處。對上述三種觀點的異議,以及前述相關分析,已經表明了本文的立場——訴訟詐騙行為成立詐騙罪。
除此之外,還有兩點值得說明。首先,由于法院是審判機關,法官具有做出各種財產處分的判決與裁定的法律上的權限,故訴訟詐騙是三角詐騙的典型形式。正因為如此,否認訴訟詐騙成立詐騙罪,意味著否認三角詐騙成立詐騙罪,這會導致詐騙罪的處罰范圍過于窄小。
如果否認訴訟詐騙成立詐騙罪,而承認其他三角詐騙成立詐騙罪,則明顯不協調。例如,前述保姆案,恐怕沒有人會主張無罪,但被騙人與被害人并不具有同一性?;蛟S有人將被騙人丙也視為被害人,因而肯定詐騙罪的成立;其實保姆丙本人如同法官一樣,并沒有遭受財產損失,現實上主人乙是被害人。
也許有人提出,乙不是被害人,因為他完全可以向保姆索賠;可是,即便如此,乙也正是因為遭受了財產損失,才可以向保姆丙索賠;而乙之所以遭受財產損失,當然是甲的詐騙行為所致。同樣,在訴訟詐騙中,被害人之所以遭受財產損失,也是因為行為人實施了欺騙性訴訟行為。
所以,只要肯定保姆案成立詐騙罪,就沒有理由否認訴訟詐騙成立詐騙罪。退一步說,即使認為,因為可以將保姆案中的保姆丙視為廣義的被害人,所以肯定詐騙罪的成立,那么,在訴訟詐騙中,也可以將法院的法官視為廣義的被害人而肯定詐騙罪的成立。
其次,舊中國沒有規定訴訟詐騙罪,但實務上一致肯定訴訟詐騙成立詐騙罪。例如,舊中國最高法院1939年上字第3912號判決指出:“上訴人提出偽契,對于他人所有之山場林木,訴請判令歸其所有,即系向法院施用詐術,使將第三人之物交付于己,雖其結果敗訴,仍于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外,成立詐欺未遂罪名?!?
舊中國最高法院1940年上字第2118號判決指出:“上訴人因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向其追取租仔,先后在受訴法院提出偽契,主張受當該田,及已代為贖回,否認付租義務,自系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術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既經民事判決勝訴確定在案,其詐欺即屬既遂?!?
上海刑事訴訟律師認為,就目前來看,這種司法傳統具有借鑒價值??偠灾?,訴訟詐騙是三角詐騙的典型形式,應當以詐騙罪論處。債權憑證詐騙三角詐騙除訴訟詐騙外,還廣泛存在于利用債權憑證騙取他人財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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