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人馬某某,男,回族,現年49歲,家住廣河縣城關鎮。馬某某在臨夏州廣河縣城關鎮雙泉村經營一超市,自疫情發生以來,為達到促銷謀取暴利的目的,馬某某捏造事實、制造緊張空氣、散布謠言稱面粉供應緊張,將正常市價95元至100元的面粉賣到110元至120元不等的價格,造成群眾爭相搶購、堵塞交通,在當地造成人為心理恐慌,擾亂了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哄抬物價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根據刑法、“兩高”《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構成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在扣除生產經營成本和正常的利潤后,大幅提高產品價格對外銷售的,應當認定為“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在“大幅提高”的判斷上,應當根據各地依法發布的價格干預措施,以及涉案物品的價格敏感程度、對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響等,綜合考慮常情常理作出認定。
對于以囤積居奇、轉手倒賣等方式,層層加碼,哄抬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的價格,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的,應當根據囤積、倒賣的數量、次數、加價比例和獲利情況等,綜合認定“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和“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嚴懲。
被告單位上海市某公司日常經營勞動防護用品,被告人謝某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月初,被告單位以每盒5.125元(50只/盒)的價格購入一批普通民用口罩,在公司的淘寶店鋪上對外銷售,日常銷售價格為每盒7元。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謝某決定提高該批口罩的售價牟利,遂于1月23日至29日連續漲價,從每盒21元一路漲至每盒198元。經查,該公司高價銷售口罩的經營數額為17萬余元,違法所得數額為16萬余元。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經立案偵查于2020年3月2日將謝某抓獲并監視居住,3月9日移送審查起訴。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于3月12日以被告單位上海市某公司、被告人謝某構成非法經營罪,向松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0年3月23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認為,涉案口罩系被告單位在疫情發生前進貨,疫情發生后其經營成本并未有明顯變化,但卻提價數十倍銷售,屬于哄抬物價、牟取暴利,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被告單位、被告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理后當庭作出刑事判決,認定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均可以從輕處罰,但被告人謝某哄抬口罩價格獲利目的明顯,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判處被告單位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18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上海閔行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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