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細節
王力,來自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與王成、張福為村里人。去年,有一天晚上,王力酒后和張興因為道路建設等問題發生爭執,要張興去“解決”。村民王成對張興的鼓勵使兩人之間的矛盾更加激化。王力打了王成一巴掌,隨后兩人舉起凳子想要打架。張福為了勸勸王力,拉著,王力腰部受傷,張興左手受傷。
王力受傷后在醫院住院治療19天。據鑒定機構評定,王力為“人傷致殘等級”十級傷殘。隨后,王力向遂昌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王成、張興、張福賠償其因人身傷害造成的一切損失101198.6元。
裁決結果
起初,王力與被告張興發生口角,后又打被告王成耳光,還拿起長凳欲打被告王成,被告張福反抗時,予以阻止。因此,這次事故由原告王力承擔較大責任,對自己造成的損失承擔80%的責任。
被告張興在發生矛盾糾紛時,處事不冷靜,與原告王力發生爭執,對其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被告王成不勸而反而鼓動其幫兇,蓄意激怒原告王力,使其沖突升級,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酌情裁定被告人王成、張興承擔20%損失責任。此外,被告張福系阻撓原告王力與被告王成互毆,沒有過錯,對原告王力的損失不負責任。
經審理,認定原告王力的損失包括醫療費、住宿費、交通費、鑒定費、住院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護理費、營養費共計97878.7元。判決被告人王成、張興按上述責任比例賠償原告王力損失共計19575.74元。王力的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
上海閔行刑事專門律師解釋法規條款
一、見義勇為的意義
在民事法律中,見義勇為在沒有約定義務或沒有法定義務的情況下,為了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得不到或免受侵害而采取的緊急救助行動,以防止損失。
二、見義勇要具備四項法定條件
1.見義勇為的肇事者是自然人;
2.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
3.有無視個人安全的情節;
4.實施了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斗爭或搶險救援、救人的行為。
"見義勇為"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又是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一種善行之舉,《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明確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而致受害人損害的,救助人不負民事責任。
在張福善意勸架致人傷害一案中,被告張福對勸架并無法定義務,其行為是為了停止互毆,保護的是互毆雙方的人身權益,在其進行勸架時,沒有證據證明他有過錯。所以,被告人張福的行為應被視為民事法律上的“見義勇為”,善意勸導互毆行為,不僅不具有非法性,反而很合理,應該得到肯定和鼓勵,所以張福對原告王力造成的損失不負任何責任;或者,朱振彪追追肇事逃逸者的行為也屬于“見義勇為”行為,沒有法律責任的。上海閔行刑事專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