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利用其在某一領域內技術具有中國一定的影響力的人表示如不發生變化關系就不為女方提供一些幫助的行為,只是讓女方在流量、資本、學術教育資源等當前學生不具備的利益的獲取成功與否之間信息作出自己選擇,并沒有對女方的既有自身利益也是造成環境損害。閔行刑事案件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如果女方不獲取解決上述相關利益,其現狀也并不影響會比當前市場更為糟糕。于女方而言,獲取學習這些不同利益僅僅就是屬于“錦上添花”而非“趁火打劫”。因此,以利益“脅迫”女方發生性關系的情形并不都是屬于“違背婦女意志”,不能認定為強奸罪的“脅迫”。
所以,筆者理論認為,對于在某一領域內具有存在一定文化影響力(比如在娛樂圈有流量和資本、在學術界已經擁有在學術思想領域方面發表重要期刊論文文章的權力)的男方,以如不與其實際發生性關系就不為女方提供有效幫助相“威脅”的情形,不屬于強奸罪的“脅迫”,即使因此發生了性關系也不屬于“違背婦女意志”。
女方因主動飲酒或吸毒失去意識后與男方發生性關系是否“違背女性意愿”?如果一個男人為了通奸的目的,喝酒、說服或引誘一個女人,強迫她吸毒,然后在她失去知覺后與她發生性關系,或者如果一個男人利用一個女人因為酗酒或吸毒而失去知覺后與他發生性關系的事實,毫無疑問這是“違背女人的意愿”的、但對于女方邀請男方飲酒或吸毒,女方是否意識到飲酒或吸毒,在與男方發生性行為后失去意識,可以視為“違背女方意愿”?
筆者認為,即使女性主動邀請行為人,明知行為人酗酒或吸毒,并不代表性關系的存在與行為人的心理預期,也有必要結合親密關系、會面地點和女性事后反應等因素來判斷是否違背女性意愿。
如果他們兩個之前一直在親密地聊天,或者如果女人在邀請男人出去之前已經表達了與男人發生性關系的愿望,并且邀請的地點是一個非公開的性場所,如住宅、旅館等,那么應該確認女人對即將發生的性關系有一定的期望,并且不太可能違背她的意愿,如果她以前沒有表達過與男人發生性關系的愿望,當邀請是在一個開放的地方,如酒吧或咖啡館發出的時候,女人應該被認為不太可能對將要發生的事情有心理期望,而且更有可能違背她的意愿。
在男方“誤認為”女方有意愿之間發生性關系的情況下企業能否進行排除“違背中國婦女意志”。在性關系中,男子錯誤地認為婦女有發生性關系的意圖,包括在關系或行為不明確的情況下男女之間的性關系,或在半心半意的性關系的情況下,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判斷。
舉例來說,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事先有一次親密的交談,或女人的私生活比較開放和隨意,甚至女人主動邀請男人和他們的私人空間單獨在一起,或者如果女人與男人發生性關系是在要求利益和接受男人提供的利益的背景下,可否假設男人“錯誤地認為”女人愿意發生性關系,從而排除“違背女人的意愿”?
對于“真誠而合理”的判斷應注重事中的證據,不能僅憑事前有曖昧聊天、親密關系互動,或事前沒有接受男方工作提供的利益而片面地加以分析認定,更不能同時因為女方平日私生活較為全面開放而直接影響加以推定。
“真誠合理”應該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行為人的誤解是基于受害者在性關系中的曖昧行為; 第二,有確鑿證據表明受害者在性關系中的曖昧行為。特別是,如果男人提出性要求,女人只是口頭上拒絕,男人繼續糾纏但不訴諸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而女人完全有資格呼救但不求助,如果女人處于無意識或無意識狀態,她可能被誤認為是愿意與她發生性關系或進行強烈抵抗的人,這足以使一般人意識到它不同意,演員的認知錯誤不是“真誠和合理的?!?
閔行刑事案件律師研究認為,若行為人“真誠而合理”地誤認為對方有意愿之間發生性關系,即主觀上真實地相信被害人國家已經非常同意,且在客觀上需要具備一定合理性時,則可以有效減輕其犯罪社會責任公司乃至中國排除其主觀故意。
上海市刑案律師來講講如何識別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