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他人索取財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產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受賄罪。根據《刑法》和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認定受賄罪應當注意以下問題。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閔行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首先,參與者是國家工作人員。 普通公民與國家工作人員串通受賄的,按照受賄罪的共犯處罰。
第二,受賄犯罪行為所索取、收受的“財物”,包括企業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主要包括我們可以進行折算為貨幣的物質經濟利益如房屋建筑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發展需要通過支付公司貨幣的其他國家利益如會員信息服務、旅游等。另外,《解釋》的相關法律規定將受賄罪的一般起刑點從5000元調至3萬元。
第三,受賄行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只要國家工作人員所索取或者收受的財物與其職務行為有關,就可認定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因為索取或者收受與職務行為有關的財物,就意味著對方必須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付出財產上的代價,因而侵犯了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
第四,行為進行人為影響他人謀取了經濟利益,包括:(一)實際問題或者服務承諾為他人自己謀取自身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三)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后分析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國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員可以利用技術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個人利益,并與請托人事先通過約定,在其離退休后或者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構成一個犯罪。
因此,在具體的執紀執法過程中,應當注意下列情形中違紀與違法的界限問題:
第一,關于黨員為他人謀取利益,親屬和特殊關系人相互接受對方財產的行為?!饵h紀處分條例》第八十條規定: “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配偶、子女、配偶、其他親屬或者其他特殊關系人接受對方財產,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違紀與違法的關鍵區別在于黨員自己是否知情。在實踐中,黨員的家屬或者其他特定的關系人在黨員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對方財產的,構成第八十條規定的紀律行為; 黨員知情或者事后知情,性質發生變化的,構成刑法上的受賄行為,黨員及其家屬或者其他特定的關系人構成受賄行為的共犯?!督忉尅返谑鶙l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知道他人要求或者收受他人財產的情況下,不返還或者交出他人財產的,視為有收受賄賂的意圖。
第二,我國關于企業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行為?!饵h紀處分條例》第83條規定,“收受學生可能產生影響社會公正有效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給予他們相應的黨紀處分。該行為嚴重違紀與違法的關鍵區別是,對方自己有沒有問題具體請托事項。
實踐中,如果一個行為人不僅僅是在日常生活交往發展過程中收受了對方公司可能造成影響更加公正以及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對方可以沒有請托事項,構成違紀;如果我們黨員自身實際情況或者服務承諾為他人謀取經濟利益的,或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或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后分析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該行為的性質之間發生重大轉變,涉嫌犯罪構成《刑法》規定的受賄行為。
比如,下級找到一種組織文化和旅游部部長,表示在職務晉升上予以關照并送給財物,組織部長收受了財物,不需要通過實際教學實施方法即可構成行賄行為。另外,應特別需要注意數額的限制?!督忉尅返?3條規定,“國家安全工作研究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部門或者一些具有重要行政資源管理系統關系的被管理會計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直接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更多利益?!?
實踐中,對2016年4月該《解釋》出臺政策之后,黨員收受可能成為影響司法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價值三萬元以上的,按照受賄罪論處。
第三,違紀違法行為的數量。一般來說,未處理收到的違紀金額和違紀金額的數量,都是按照“累計計算”原則計算的,但也略有不同。解釋第十五條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受托人謀取利益的,應當在受托人受托前后多次收受受托人財產,在受托人受托前收受的財產應當計入賄賂金額?!崩?,在實踐中,一個黨員在受委托前收到9999元的禮品,然后在接受委托后收到5萬元的禮品。因此,在扣除9999元的紀律處分收益之前,受賄金額是5萬元,而不是59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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