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決定了犯罪人的罪與非罪以及刑罰的嚴肅性,刑事律師是偵查工作的焦點。 其中,酒鬼、吸毒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一直是理論和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和重要問題。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閔行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上海刑事律師作為資深律師,在刑事司法領域從業多年,對此有了更深入的認識和研究。近日,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司舉辦了研討會。 一些年輕律師向他們的律師征求有關問題的意見。 有關醉酒和濫用毒品刑事責任的問題和答案總結如下。 為了讀者。
問題一:請問老師,醉酒之后進行犯罪,可以喪失自我控制和辨認實現自己學習行為的能力為理由,免除刑事法律責任嗎?
答:沒有。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醉酒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在刑事實踐中,希望免除刑事責任的人,由于飲酒后的無意識、無法控制和識別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問題二:雖然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醉酒的情況下,一般控制辨認能力確實是有所減弱的,只是可以以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作為辯護切入點嗎?
答:當一個提倡醉酒的人犯罪時,他控制身份的能力可能會減弱,從而獲得較輕的懲罰。 司法實踐中,在醉酒狀態下實施暴力犯罪時,一般不立即判處死刑,如果醉酒人犯罪嚴重到足以判處死刑,辯護律師可以以此為出發點,挽救其生命。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醉酒人的控制和識別能力受到削弱的情況一般不被稱為刑事責任限制,而只是一種減輕處罰的情況。 然而,僅僅是醉酒后犯罪的事實不足以作為減輕處罰的情況,而是應該結合其他懺悔和悔恨來考慮。
問題三:請問我們老師,是否需要所有醉酒之后進行犯罪都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是否有例外呢?
答:有例外。 醉酒分為生理性中毒和病理性中毒兩種。 雖然生理醉酒可能導致控制識別能力的降低,但是降低的具體程度因人而異,并且該結果在飲酒之前是完全可以預見的,并且屬于自我誘捕行為。 不能作為免除刑事責任的借口。 但病態的醉酒是不同的。 病理性醉酒,又稱特發性酒精中毒,是指當飲酒量不足以引起一般人醉酒時,飲酒的人會發生明顯的行為和心理變化。 具體表現為沖動、憤怒、攻擊性增加等情況。 在病理性醉酒狀態下,飲酒者可能會有自我傷害或人身傷害行為,喪失對自己行為的控制和識別能力,并常出現視覺幻覺和聽覺幻覺。 病理性醉酒是一種精神疾病,不承擔刑事責任。
問題:四請問老師,吸毒產生幻覺后,實施暴力從而傷害的犯罪活動,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答:吸毒屬于一個典型的自陷行為,毒品問題一般都能使學生大腦神經網絡中樞系統產生一種強烈的刺激,并伴隨幻覺的產生。吸毒者應能認識到我們自己有可能就是因為他們吸食毒品而產生幻覺,而且明知有產生幻覺的可能發展仍然吸食,并在吸食之后通過實施經濟犯罪,應對此企業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不過,如果吸食毒品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他人強迫或誘騙吸食的,則不屬于自陷行為。辯護律師如果沒有發現行為人的行為是在被強迫或誘騙吸食毒品之后能夠產生幻覺從而有效實施的,仍然具有可以選擇以其喪失自我控制和辨認實現自己學習行為的能力為理由為其做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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