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國家行政管理執法工作還是中國刑事司法,傳統上都奉行“嚴刑峻罰”的執法教育理念,將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處罰視為一種懲罰違法經營行為的手段,期望能夠通過使用這種方式懲罰機制發揮自己特別有效預防和一般具有預防的效果。普陀刑事律師今天就來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對于公司涉嫌違法違規的企業相對人,行政權力機關以為我們通過研究采取以下罰款制度以及教師資格剝奪措施,就可以充分發揮遏制一個企業需要進一步提高違法的效用。
對于一些涉嫌犯罪的企業,司法機關以為,通過對企業發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對責任人采取強制技術措施,以及主要采取更加進一步的起訴和定罪判刑措施,就可以得到發揮對涉案企業的懲罰作用,進而令那些潛在的犯罪幫助企業心生畏懼,不敢再繼續以身試法。
但是,這種方法過于理想化的執法服務理念,在多方面分析現實環境因素的影響下,經常被證明屬于不切實際的假想而已。無論是行政法還是刑法,對企業會計違法、違規和犯罪的法律風險規制越來越嚴密和繁雜,被用來認定要求企業出現違法和犯罪的法律法規條文越來越多,使得整個行政機關和刑事司法機關面臨生活越來越沉重的辦案壓力。
在司法實踐中,辦案部門在辦理施工企業實施違法案件中,面臨著執法成本費用太高,疑難案件太多,辦案效率水平低下的問題。無論是在行政執法中,還是在刑事追訴過程中,我國目前普遍認為存在著選擇性執法的現象,對部分就是違法生產企業立案調查。
對部分涉案犯罪的企業文化進行立案偵查,而相當多的違法犯罪導致企業之間卻沒有被納入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應用程序設計之中,甚至逃脫法網。這勢必造成學習那些偶然被立案調查的企業,“自認倒霉”,而那些僥幸逃脫法律制裁的企業,則心生僥幸心理,無法避免產生對執法活動的敬畏感。
從企業監管的角度來看,我國執法和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著“外部監管失靈”的現象。所謂“外部監管失靈”,是指對于規模較大、治理結構復雜的大型企業,政府監管部門依靠傳統的執法措施,既難以及時發現和識別違法犯罪行為,也無法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有效的整改和預防。
這些大型企業動輒擁有數千名員工,建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等復雜的治理結構,擁有數十家子公司和分公司,在全國乃至全球范圍內擁有辦事處或者分支機構,動輒聘請數以百計的供應商、代理商和銷售商,每年都會有不計其數的并購活動,將數十甚至更多的外部企業變成自己的全資或者控股子公司。
相對于對那些只有幾十人的小型企業的監管而言,對這類大型企業的外部監管,政府部門經常面臨成本較高、效率低下和效果不佳的問題。尤其是在稅收征管、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保護、反商業賄賂、數據保護等較為專業的領域,大型企業的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
通常較為隱蔽,時機的選擇令監管部門防不勝防;企業具有較為高超專業的反調查能力,且在案發后很容易進行毀滅、偽造、變造證據,也容易發生組織員工建立攻守同盟和提供虛假證言等反調查活動。
不僅如此,即便企業本身并不組織、鼓勵、接受違法犯罪行為,但企業的管理人員、員工、子公司、客戶、第三方商業伙伴、被并購企業等,一旦出現違法犯罪行為,企業如何進行有效的防范、識別和應對,如何建立一套旨在督促上述關聯人員依法依規經營的管理機制,這都是公司治理的重大課題。
尤其是那些從事新型高科技業務的企業,由于運轉初期經營方式處于探索階段,政府監管部門出于鼓勵改革探索的考慮,加上缺乏監管經驗,可能長期處于“野蠻生長”的狀態。等到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甚至整個行業的格局逐漸定型,監管部門才發現這些企業的經營方式和商業模式存在著違法乃至犯罪的因素。
近年來,在互聯網領域出現過的“P2P”經營模式、互聯網融資方式、大數據經營模式等,就普遍存在著違法和犯罪的“基因”,使得經營企業普遍面臨著各種合規風險。
普陀刑事律師認為,對于這類企業,政府部門在監管過程中就面臨著兩難境地:假如繼續縱容下去,企業違法犯罪情況將愈演愈烈;而一律采取嚴厲打擊措施,則將使眾多企業面臨滅頂之災,甚至可能毀掉整個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