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重審不克不及加刑,是有明確法令劃定的。沒有新的究竟新的證據,不得加刑。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普陀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如果有新的犯法發明,應當在發還重審原樣判刑見效當前,根據審判監督程序,重新起訴新的犯罪事實,才能加刑。發回原審不得加刑,即通常所講的上訴不加刑原則。以免阻遏被告上訴權。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二審國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許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劇被告人的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還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訊的案件,除有新的犯法究竟,國民檢察院增補告狀的之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說明 第三百二十七條被告人或許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發還重新審訊后,除有新的犯法究竟,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最高國民法院對于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多少問題的說明》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五)項劃定:“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二審法院將種種案件以究竟不清、證據缺乏為由發還重審,將原審曾經發明過的情節,舉行重新懂得,追加告狀,涌現一審再判時對被告人加刑的效果,實際上是變相違背“上訴不加刑”的準繩的。其效果必然會毀壞上訴制度,損害和遏制被告人的上訴權。喪失二審終審的上訴監督和糾錯機制。(發回重審與上訴不加刑文章轉自陳有西律師微博)
上訴不加刑原則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的例外情況,往往使該原則流于形式,形成尷尬局面,我國規定的上訴不加刑原則只適用于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自訴人提出上訴案件,或人民檢察院、自訴人與被告方同時提起上訴的案件,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從被告人的角度出發,其提起上訴面臨以下幾種威脅:
1、檢察院的抗訴或自訴人的上訴;
2、被二審法院依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3、經過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后加刑。被告人在上訴時仍然要面對這樣那樣的可能,是必造成被告人對行使上訴權的困惑。
同時法院在適用該原則時也困境重重,造成這種格局的原因是我國對上訴不加刑原則的規定相對滯后,不能適應現實司法實踐的需要,比如:在檢察院機關或自訴人為被告人利益而提起抗訴或上訴案件,是否應適用了上訴不加刑原則;檢察機關是否存在惡意抗訴,規避上訴不加刑原則等等。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普陀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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