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取得辯解的權力和律師的辯解職責是訴訟程序的要求,更是案件實體公正的保障。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普陀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中華國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劃定,被告人有權取得辯解,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二、第十四條劃定,人民法院、國民檢察院和公安構造應該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三、《中華國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一條劃定,律師負責辯護人的,應該依據究竟和法令,提出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許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沒有辯護權的介入和監視,偵查權和公訴權很輕易膨脹并偏離,為此我們付出過繁重的價值,沒有充沛保障被告人獲得辯護的權利是很多錯案形成的重要原因。
法令明確劃定被告人有權取得辯解和律師的辯解職責,這是法治社會的標記,是人權保障的要求,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經過艱難而曲折獲得的成果。
辯護權是指導刑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從事實、證據、法律、處刑等諸方面進行申辯、反駁、反證、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處理的權利。
????辯護權是指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訴而進行申辯活動的權利。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边@種辯護權的設立和行使,其任務和目的是為了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論證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
第四條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援助通知書后,應當在三日內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辯護執業經歷的律師擔任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并函告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應當寫明接受指派的辯護律師的姓名、所屬律師事務所及聯系方式。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告知或者委托高級人民法院告知被告人為其指派的辯護律師的情況。被告人拒絕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六條 被告人在死刑復核期間自行委托辯護律師的,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并及時函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函告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普陀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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