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十一月六日,湖北鄂州的一位老人,坐公交車時不能按規定掃健康碼乘車,被公交車司機拒絕上車,以暴力迫使公交車暫停營運,甚至一言不合就毆打公交車司機。大巴過程中,大巴司機始終不還手,男子見勢不妙,欲跳窗逃走,卻被過路的人群與乘客圍住不能離開。警方接到報警后,立即對該男子進行了控制。當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處罰結果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擾亂公交車、電車、火車、船只、飛機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違反秩序者,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最多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打人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者,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500元罰款。拘留5天或500元以下罰款。
上海普陀刑事律師分析
在這一案件中,男子不僅破壞了公共秩序,而且侵犯了公交車司機個人的身體權和生命權,應負法律責任。就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而言,實際上就是損害社會公眾每一個人的具體利益,對于這類行為,法律賦予群眾權利,對嫌疑人實行人身控制,強迫他人送禮。破壞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財權,妨害社會管理,對社會造成危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在行駛的公共汽車上,如果該男子毆打大巴司機,那也有可能涉及刑事罪。在今年三月一日,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增加了妨礙安全駕駛罪,暴力或搶控駕駛車輛駕駛人,妨礙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時,對駕駛人實施暴力或搶控駕駛裝置,危害社會治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巴士司機如在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中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相互毆打或毆打他人,危害公共安全,也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海普陀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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