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3日報道,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張成功1985年至1987年強奸、投機、流氓再審、2016年至2021年強奸、故意破壞文物上訴、數罪并罰,決定判處張成功死刑,剝奪終身政治權利,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下面上海普陀刑事律師為您分析案例。
在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期間,鄭州警方于2021年3月調查了張成功涉嫌強奸的案件,發現張成功于1990年被判處死刑判、保外就醫、減刑后再次犯罪。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成功1985年至1987年的強奸、投機、流氓案件的審判和刑罰執行情況進行了全面審查,發現1998年法院的再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實存在錯誤。經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于2021年9月28日
再審期間,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判處張成功死刑,被告張成功于2016年至2021年犯強奸罪,故意破壞文物罪。宣判后,張成功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為便于訴訟,全面查明案件,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將張成功再審與上訴合并。
經審理發現,1985年至1987年,張成功利用金錢、物質誘惑等手段強奸了四名年輕女孩和三名年輕女孩;還誘使14名年輕女性與她們發生性關系;在工程車輛維修中,主要配件以舊充新,謀取利益。
1990年6月23日,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強奸、流氓、投機倒把罪并罰,判處死刑。張成功拒絕接受,提出上訴。
1991年9月2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死刑緩期兩年,1998年5月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刑滿釋放后,張成功不后悔,2017年至2021年多次強奸7名幼女,2016年至2017年嚴重破壞省級文物保護遺址滎陽陳溝遺址。
經審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張成功于1985年至1987年強奸幼女,強奸多名少女,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后果嚴重,誘使多名青少年婦女與她們發生性關系,通過投機獲取巨大利益,并在解除勞動教育后三年內實施犯罪,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三門峽1990年6月23日,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定罪準確,判處適當死刑;1991年二審改判張成功緩期執行兩年,1998年再審改判有期徒刑15年。
張成功刑滿釋放后,短時間內強奸了許多年輕女性,在故意破壞文物罪被保釋候審期間,強奸罪繼續實施。犯罪極其嚴重,是累犯,應當依法嚴懲。
考慮到張成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了1991年9月29日的二審判決和1998年5月8日的再審判決,維持了1990年6月23日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2日的一審判決。上海普陀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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