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掃黑除惡斗爭發展進入社會攻堅工作階段后,各地學生都有很大一批“套路貸”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判。面對我們這種研究新型網絡犯罪,各界在罪與非罪、罪名的適用等問題上都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就來帶大家了解一下相關內容。
尤其是控辯雙方對“套路貸”的定性爭論一個非常激烈,公訴機關可以認為“套路貸”涉嫌詐騙類犯罪,辯護人可能通過提出被告人的行為方式只是中國民間金融借貸。本文對“套路貸”的特點設計及其與民間企業借貸的區分加以管理分析,期望能為“套路貸”案件審判整理出更清晰的脈絡。
一、準確把握“一般貸款”的行為特征
司法實踐中,各地公訴機關大多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套路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辯護人可能進行無罪辯護,認為被告人的借貸、催款行為只是民間借貸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手段,大量騙取公私財產的行為。因此,司法機關可以對檔案證據進行詳細審查,分析被告人犯罪行為特征與詐騙、民間借貸犯罪的異同。
在已公開宣布的“例行貸款”案件中,一般規則可概括如下: 受害人可以向被告或其控制的公司借款,因為他由于各種原因需要錢,但被告或其控制的公司要求受害人簽署空白合同并“創造資金流動”,聲稱這只是公司根據實際轉入賬戶的金額故意隱瞞這些行為,以便為隨后的“虛增債務”和提起“虛假訴訟”創造條件。
為了達到非法侵占受害人更多金錢甚至房地產的目的,使受害人在急需資金的情況下產生誤解,他簽訂了一份空白合同,用自己的銀行卡“膨脹銀行流量”,然后多次落入“惡意制造違約”和“轉賬甚至轉賬”的陷阱,不斷“還債”等名義上交財產。
被告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利用上述捏造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達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產的目的。他的行為符合詐騙罪刑法要件,屬于以“例行借貸”方式進行詐騙的行為,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而非民事糾紛中的民事借貸。
二、嚴格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
掃黑除惡是一場民族偉大的政治經濟斗爭,
各級司法機關必須改善政治地位,嚴懲各種黑惡勢力。但是,對于檢察機關指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各種犯罪,司法機關應嚴格控制證據,準確把握“例行借貸”的行為特征,做到不偏不倚、不枉費。
首先是關于中介人的罪與非罪。在“套路貸”罪中,除了放貸的被告人外,一些參與介紹放貸的人可能會被公訴機關指控參與“套路貸”罪。對此,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審查證據,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
如果立案證據證明中介只是介紹被告人借錢給被害人,或者其他被告人、證人也否認與中介有共同詐騙故意,或者被害人陳述證實中介只是介紹貸款業務并給了部分中介費,那么立案證據不能證明中介在詐騙中與其他被告人有串通或者故意聯系,因此不宜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中介人。
其次,論述了公司普通員工犯罪與非犯罪。在犯罪分子控制的公司中,可能有一些職工聲稱不知道公司領導的犯罪行為,有關證據還表明,該職工可能參與了犯罪行為的“例行借貸”階段,審判機關應當認真審查存檔證據,綜合分析確定該職工是否構成詐騙罪。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認為,如果犯罪分子作為公司的經理,利用員工的銀行賬戶來夸大金額,但根據經理的陳述和銀行轉賬記錄,這筆錢一進入經理的賬戶就會轉回到經理的賬戶,員工沒有獲利。本案的證據不能證明雇員對貸款的真實目的和欺詐行為模式有清楚的認識,因此不宜確定普通雇員和高管有共同的欺詐意圖,不應以欺詐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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