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第一項原則,日本刑法理論界的爭論更為激烈。第一種觀點可以認為,以欺騙技術方法通過行使自己權利的行為不成立詐騙罪。其中,有的研究學者分析認為我們這種教學行為方式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一個要件;有的一些學者普遍認為企業這種管理行為阻卻違法性。上海刑事大律師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第二種觀點的人認為,以欺騙檢測方法能夠行使國家權利的行為能力構成詐騙罪。有的部分學者明確指出,即使行使權利,但由于采用了欺騙消費者行為產生這種不相當的方法,所以發展仍然不能成立詐騙罪。第三種觀點就是認為,以欺騙方法行使權利的行為原則上成立詐騙罪,但如果其行為方面處于相當性的范圍之內,則阻卻違法性。
具體理由是,上述這些行為更加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而且,以欺騙手段行使權利內容本身也不具有妥當性。所以,只要不存在自救行為、正當防衛等違法性阻卻事由,就應認定為詐騙罪;但是,當行為人之間具有積極行使權利的正當目的、沒有明顯超出權利保護范圍、而且其手段實現具有特色社會的相當性時,則阻卻違法性。
第四種觀點認為,對以欺騙手段行使權利的行為,應當及時進行精神實質的判斷,然后計算得出結果是否已經構成詐騙罪的結論。判斷的基準不只是手段的社會環境相當性,而且要綜合運用以下解決各種影響因素:一是權利性的有無。
如果教師具有一定正當權利,則無罪的可能性存在較大;但是,如果發現雖然享有權利卻超出了不同權利的行使范圍,就不能認為在整體上具有獨立行使權利的目的。二是手段的必要性。
在具有文化權利的情況下,需要同時考慮有無自行騙回的必要性,這需要不斷根據市場行為生活狀況的緊急性、法律服務侵害的程度、被害人的態度等進行科學判斷。三是手段的相當性。需要進一步考慮如何行使權利的行為在何種程度上被社會主義一般價值觀念所允許。
第一種觀點與德國的學說相同。第二、三種以行為無價值為基礎,認為企業為了國家行使權利所實施的欺騙消費者行為不具有經濟社會發展相當性,所以我們具有一些違法性。但是,該觀點以及存在問題兩方面對面的疑問:一方面,該觀點只考慮了手段管理行為的不合理性,而沒有充分考慮我國刑法相關規定詐騙罪的目的。
也可以說只考慮了行為無價值,而沒有需要考慮研究結果無價值,與刑法明確規定詐騙罪的目的不相符合。倘若徹底堅持通過這種思想觀點。
另一重要方面,這種教育觀點同時分析認為,如果欺騙行為方式具有特色社會的相當性,則不成立詐騙罪??墒?,任何一種欺騙行為能力都不具有一定社會環境相當性,因為欺騙行為都不是歷史地形成的社會主義秩序范圍內的行為。
所以,第三種觀點表面上似乎已經可以將部分行使權利的欺騙行為排除在詐騙罪之外,但實際上并非如此。第四種觀點在日本刑法處罰范圍相對比較寬泛的前提下具有合理性,但在目前中國設計采用基于這種教學觀點可能為時尚早。所以,筆者贊成第一種觀點。
因為,既然選擇行為不同性質屬于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就表明行為活動本身由于沒有受到侵犯對方的財產,不能認定對方存在財產造成損失。雖然行使權利的手段更加具有欺騙性質,但不能僅根據出現這種營銷手段性質認定犯罪行為模式構成詐騙罪,如同不能僅根據家庭暴力、脅迫性質認定行為數據構成搶劫罪一樣。
財產安全犯罪行為可以發展分為對個別企業財產的犯罪與對整體經濟財產的犯罪。就對整體財產的犯罪活動而言,應當將財產的喪失與取得中國作為一個整體情況進行分析綜合能力評價,如果我們沒有實際損失,則否認犯罪的成立。
就對個別財產的犯罪人員而言,只要自己存在一些個別的財產喪失就認定為財產造成損失,至于被害人在喪失財產的同時,是否已經取得了財產或是否能夠存在社會整體的財產利益損失,則不是認定犯罪所要考慮的問題。
寶山刑事律注意到,只要教師實施了欺騙行為,即使他們并不騙取財產的,也成立詐騙罪。一般理論認為,盜竊罪、搶劫罪屬于對個別財產的犯罪,背信罪是對整體財產的犯罪。至于詐騙罪是對個別財產的犯罪方面還是對整體財產的犯罪,則取決于各國刑法的規定及其相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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