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搶劫行為是進入到他人的住所實施時,此時我們就可以稱之為入戶搶劫,但是我國卻沒有將這種行為單獨規定為一種犯罪,一般是作為搶劫罪其中的一種犯罪情節。依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審理擄掠案件詳細使用法令多少題目的說明》第1條的劃定,入戶擄掠,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接下來就由普陀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入戶搶劫達到這個標準就可以判刑了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入室搶劫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1、目前我國刑法并沒有專門規定入室搶劫罪,而是將入室搶劫行為被作為搶劫罪的一種情節加重犯。對于入室搶劫行為,仍然定位搶劫罪。
2、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3、根據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4、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依據簽署解釋,對于“入戶搶劫”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范,即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戶”的范圍?!皯簟痹谶@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場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內,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二、入室搶劫能不能判緩刑
1、要具體分析案件情況以及被告人的自身情況,是否為未成年人,有沒有前科,是否為累犯等。搶劫罪是行為犯,定罪不看數額的,入室搶劫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六個法定加重情節之一,直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故不適用緩刑緩刑適用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
2、以搶劫罪是一種比較惡性的犯罪,主要針對公民的財產,但是有時候也對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因此,讓全社會了解搶劫罪以及法律懲罰這類案件的決心,有利于預防和懲罰犯罪。同時也有利于公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幸涉嫌構成此罪的時候,建議最好委托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最大限度的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有的情況下行為人是在戶外實施暴力,比如扔石頭或施加語言威脅,逼迫受害人交出財物,雖然也對戶內的受害人直接產生了遭受暴力侵害的現實危險,但還不屬于發生在戶內的狹小空間中的、難以躲避的侵害,畢竟行為人尚未侵入戶內,不宜認定為暴力發生于戶內;反之,對于行為人非法侵入他人戶內實施搶劫,受害人逃出戶外,其暴力行為延伸至戶外的,仍應認定暴力行為發生于戶內。對于行為人入戶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在戶外實施暴力的,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在戶內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認定為人戶搶劫。以上就是普陀刑事律師為您講解入戶搶劫達到這個標準就可以判刑了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普陀刑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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