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現有的刑事證據理論體系,我們所討論的誘供不單單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問題,更多的是真實性問題,在由證到供的證據模式中,即使偵查人員根據已知案件信息而使用引誘手段騙取口供的,但這些信息同時共同指向犯罪嫌疑人系該案的犯罪行為人。上海刑事案件律師來帶您了解一下具體情況。
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的誘供不足以造成犯罪嫌疑人虛假供述,不會影響口供的真實性,該口供是可以認定的。另外,不同性質的案件有不同的查證規律和證據模式,證據模式不是固定不變的。由于受賄案件證據的稀缺性、極端封閉性等特征,在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更容易產生誘供。
在由供到證的取證模式中,偵查人員可以自己編造各種受賄事實讓犯罪嫌疑人認罪,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行編造各種受賄事實進行供述,不論是何種形式的誘供,鑒于受賄案件“私密性”特征,所編造的“受賄事實”在邏輯上都是可以成立的,然后偵查人員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按圖索驥”,找出“行賄人”,對“行賄人”進行誘供逼供。在證據形式上,“行賄人”與“受賄人”雙方對于“賄賂事實”的供述相互印證,“受賄犯罪”事實就“足以認定”。所以,在受賄案件中,更容易產生誘供的偵查模式是由供到證的模式。
訊問規則之一是知密與守密規則。知密規則是指案件事實的所有真實信息因案件當事人(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與現場證人)系案件事實的經歷者而由案件當事人掌握和占有,并不為其他人所知悉,但偵查人員在訊問時必須知道案件部分或全部的信息,只有如此,偵查人員才能做到將所了解的案件信息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信息形成信息對稱,偵查人員才能判斷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偽。
偵查人員對案件信息的了解就是“知密”。守密規則是指偵查人員在訊問過程中,應當保守自己知悉的案件信息,不得隨意向犯罪嫌疑人公開泄密,一旦向犯罪嫌疑人公開“知密”,則影響甚至左右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獨立性,具有誘供的傾向,可能因為偵查人員的理解問題等個人主觀因素而造成供述的不可靠性。
但守密規則不是絕對的,有時需要偵查人員適當地向犯罪嫌疑人泄密,即向犯罪嫌疑人提示案件中某個細節性的信息,如受賄地點的現場信息、賄賂款的包裝信息等,使得犯罪嫌疑人意識到偵查人員已全部掌握案情而不必要繼續抵賴。
偵查人員的“知密”是為了判斷供述的真假,“守密”是為了避免誘供和指供,而適當的“泄密”則可以驗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假或干擾犯罪嫌疑人作虛假供述。偵查人員只有嚴格遵守知密、守密和泄密規則,才能確保訊問的合法性。
作為偵查技巧的引誘和作為非法取證手段的引誘正是對前述訊問規則的不同利用所致。將引誘作為偵查技巧時,因為偵查人員基本掌握了犯罪事實,引誘只不過是適當的“拋密”,作為驗證或提示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假的一種方式,對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沒任何影響,也不會影響供述的真實性。相反,通過引誘的驗證與提示,確保了供述的真實性。
如涉嫌受賄的李某某原來也是一個反貪斗士,有著豐富的反貪偵查經驗,在偵查人員訊問時,李某某確實很配合地供述了多起受賄事實,但每起受賄事實中,李某某都暗藏了今后足以“翻供”的線索與信息,如故意將受賄時間說在自己年休期間。
因為年休期間李某某外出旅游,根本沒有作案時間;將受賄地點說成在自己位于某個小區的套房內,而那時套房根本還沒有交房。如果偵查人員對案件沒有“知密”,就不會通過適當的泄密來揭露李某某供述的虛假;而如果偵查人員對受賄事實“知密”,就會提示李某某:“別編了,你那時年休外出旅游了”;“別瞎編了,那時候某小區還沒交房呢,你騙誰?”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覺得,作為非法取證的引誘則不同,偵查人員是完全泄密,嚴重破壞了守密規則,將案情完全曝光在犯罪嫌疑人眼皮底下,要求犯罪嫌疑人按照公開的案情認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面對確鑿證據,應當認罪當無爭議;但若犯罪嫌疑人不是犯罪行為人,強迫其按照公開的事實認罪,就是冤假錯案,所有的冤假錯案就是破壞守密規則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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