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屬于人民財產罪,而不是擾亂香港社會資源管理會計秩序的犯罪,否則,以欺騙手段從而獲得幫助他人產生愛情等行為也會構成詐騙罪,這難以為人們開始接受。持肯定說的這些學者主要以賣淫者遭受了世界經濟風險損失都是需要根據刑法規定保護為理由,上海刑事大律師帶您了解相關情況。
但是,既然賣淫者原本就不應當不斷取得巨大經濟共同利益,也就導致不能正確認定其遭受了財產安全損失。第三,不將免除非法債務的行為認定為詐騙罪,與相關調查案件的處理系統協調統一一致。例如,行為人是否使用傳統賭博詐騙的方法使他人欠下所謂賭債,而事后并沒有真正實現“請求權”的,不宜認定為詐騙既遂(當然也有可能由于構成詐騙罪未遂),因為被害人沒有民族遭受重大現實的財產帶來損失。
如果行為人事后才能實現了賭債的“請求權”,取得了被害人交付的財物,則應就取得的財物成立詐騙罪,不宜認定為數個詐騙罪。再如,行為人為了解決非法建設取得他人不動產,采取欺騙手段使他人作出了交付不動產的意思表示。
但如果員工沒有及時進行綜合不動產的轉移人口登記,則既不宜就財產性利益認定為詐騙既遂,也不能就不動產本身認定為詐騙既遂,而應認定為詐騙不動產未遂。也就是說,單純騙取了不法債權的,不宜認定為犯罪。與此相適應,單純使對方免除非法債務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罪。
第四,對免除非法債務的行為理論主張無罪,與前述基于不法原因給付不影響詐騙罪成立的觀點并無矛盾。因為在基于不法原因給付的場合,受騙者所交付的財產本身結構并不十分具有非法性,而且受騙者之所以交付財產,是由行為人的欺騙消費行為因素所致。因此,完全可能在這兩個關鍵問題上得出兩個不同歷史結論。
如果行為人以欺騙行為作為行使權利的手段,從而獲得財產,是否構成欺詐罪?下面將討論兩種情況。以欺騙技術方法可以取得對方不法占有的自己對于所有的財物的,是否能夠成立詐騙罪
例如,乙盜竊了甲的一部手提電腦,甲采用欺騙手段將該手提電腦騙回。根據法律的財產說,甲的行為不成立詐騙罪。因為乙雖然遭受了經濟損失,但其在民事法上對該手提電腦并不享有任何權利;由于其權利沒有受到侵害,故甲的行為不成立詐騙罪。
但是,根據經濟的財產說,甲的行為成立詐騙罪,因為甲的欺騙行為使乙遭受了財產損失。甲的行為只有在符合自救行為等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條件時,才不成立犯罪。筆者認為,甲的行為不成立詐騙罪。因為乙雖然占有了甲所有的手提電腦,但這種占有不能與所有權者甲相對抗。
所以,相對于甲行使權利的行為而言,乙對該手提電腦的占有不是刑法所要保護的法益。不過,第三者丙騙取乙所占有的該手提電腦的,成立詐騙罪。因為丙的行為不是行使權利的行為,而且乙的占有可以與丙的詐騙行為相對抗。
但是,有兩種情況,表面上看起來與權利的行使很相似,但有實質性的區別。第一,如果B竊取了A的這個財物,A采取欺騙手段騙取B的財物,應當認定為詐騙。比如,B從A那里偷了一臺價值1萬元的筆記本電腦后,A騙了B 1萬元現金。雖然乙對筆記本電腦的占有是違法的,但與甲行使權利相比,乙對筆記本電腦的占有不屬于刑法保護的法益。
而B自己的1萬元現金是合法占有的,相對于任何人的行為都是受刑法保護的法益。b并不是因為偷了A價值一萬元的筆記本電腦,就丟掉了自己原本的一萬元現金。甲以欺騙手段取得乙一萬元現金的行為不屬于行使權利的行為;不能因為B偷了A的筆記本電腦,就認為A有權采取任何手段獲取B同等價值的財物。如果是,就沒有財產順序了。
第二,以欺騙手段取得對方合法占有的全部財物,應當認定為詐騙。比如動產質押?;蛘邆鶆杖?出質人)將其動產(質押物)轉移給債權人(質權人)占有,并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稉7ā返诹鶙l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不得在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完畢后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押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質權人?!耙虼?,出質人將質押物交給質權人時,出質人仍享有質押物的所有權。
上海刑事大律師提醒大家,根據我國的所有權理論(詐騙的法益是財產所有權),由于出質人享有所有權,其行為并沒有侵犯質權人的所有權,而是騙回了自己的全部財產,所以應該是無罪的。但根據法定財產說、經濟財產說和折衷說,出質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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