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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來講講酒駕致人傷亡如何區分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時間:2023-02-06 10:43 點擊: 關鍵詞:上海刑事案件律師,酒駕致人死亡

                被告人杜軍,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個體經營。2009年1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江蘇省發展淮安市楚州區人民對于檢察院以被告人杜軍犯交通肇事罪,向淮安市楚州區人民通過法院可以提起行政公訴。上海刑事案件律師就來帶大家了解一下相關內容。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來講講酒駕致人傷亡如何區分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一、基本案情

                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認定: 2009年10月31日中午,被告杜 Jun Huai Town 在 Huai’an Hao Cheng Hotel Banquet 淮安區與他人一起,等飲酒后到衛生間洗澡休息。當天下午17時左右,杜休息了一會兒,認為自己可以安全駕駛了。然后他開著一輛車號為 suhbu790的小型普通巴士回到了 Liujun 淮安區。

                大約17時40分,杜軍沿縣道306號(楚留路)由西向東行駛27公里。在 + 550米處,受害者蘇光澤(男,15歲)、張毅(男,16歲)、許洋(男,13歲)和蘇蕊(男,12歲)因疏于觀察路面而被撞,向蘇光澤、張毅、許洋當場死亡,蘇蕊受傷。杜軍立即停下來,撥打110電話報警。經鑒定,杜軍血液酒精含量為88mg/l 00ml。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杜軍對這起事故負有全部責任。

                淮安市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杜軍具有14年駕齡,事故發生時天色已晚,且下雨天,能見度低。事故發生后,杜軍立即采取制動措施并報警,說明其對危害后果不抱希望或放任態度,不能認定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杜軍違反交通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三死一傷,構成交通肇事罪。

                杜軍雖有當庭自愿認罪、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等酌定情節,但其醉駕行為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不足以從輕處罰。據此,淮安市楚州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杜軍有期徒刑七年。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來講講酒駕致人傷亡如何區分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初審判決后,被告杜軍沒有上訴,檢方也沒有抗議,判決具有法律效力。

                二、主要問題

                酒駕致人重大傷亡案件中,如何區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裁判理由

                本案是一起酒后駕車肇事造成三死一傷重大風險事故的刑事犯罪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杜軍的行為進行定性有兩種方式不同學生意見:一種社會意見可以認為,杜軍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國家公共信息安全,無視中國法律醉酒駕車,造成三死一傷的重大傷亡結果,已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其行為能力構成以危險工作方法主要危害我國公共網絡安全罪。

                另一種意見的人認為,杜軍中午飲酒后并沒有立即開車,而是一個休息到傍晚17時左右才開車,開車撞人后沒有選擇繼續駕車沖撞,而是應該立即采取制動控制措施,表明其對可能導致發生的危害嚴重后果持輕信能夠同時避免的過失心態,其行為是否構成城市交通肇事罪。

                我們同意后一種觀點,即杜軍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原因如下:

                被告杜軍過分自信是主觀上的疏忽,而非間接的故意。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在犯罪客體(公共安全)、部分客觀方面(駕駛行為所致事故)、犯罪主體(一般主體)三個方面的特征基本相同,但在犯罪主觀方面、部分客觀方面存在明顯差異。首先,從主觀方面來看,前者是故意犯罪的形式,酒后駕車案件更多的是間接故意,即意志自由放任的狀態,而后者是過錯的形式,大多數過錯都是過于自信的。

                根據刑法理論和實踐的一般觀點,確定此類犯罪的犯罪形態應當遵循“主觀控制、客觀反映主觀”的原則。具體而言,應考慮行為人是否具備駕駛資格、是否正常駕駛、行車速度、交通狀況、能見度、現場車輛和行人的數量、事故發生后的表現以及行為人對主觀心理狀態的供述和有關證人的證詞等,進行綜合認定。

                在本案中,認定被告人杜軍主觀上不允許傷害發生的間接故意,并認定三死一傷的后果是過于自信的過錯,主要基于以下三個原因:

                杜軍為避免傷害后果采取了一些措施。杜軍酒后沒有立即開車,而是在開車前休息了幾個小時后,表示他已經意識到酒后駕車對公共安全的更大危害,并為避免這種危險采取了一些措施。

                雖然這一措施在客觀上并不能完全消除醉酒狀態,但它反映了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允許有害后果的發生。杜軍發現自己駕駛的汽車撞到人后,立即采取剎車措施,下車檢查情況。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來講講酒駕致人傷亡如何區分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了解到,當他發現自己確實打了人時,他立即報了警,表示自己并沒有無視傷害后果,而是對傷害后果的發生持反對、否定態度。杜軍的駕駛速度相對正常71公里/小時,不屬于超速車輛行駛,表明杜軍不具有因醉酒后過于直接興奮而超速駕車放任這種危害社會后果可能發生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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